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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基本信息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欧阳彪

党组成员、副局长:江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笑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亲鹏

副局长:张治平

总工程师:李丁

巡视员:陈立新

副巡视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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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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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公开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处室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质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局政务公开

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处室是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监察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省局各处室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省局机构职能、省局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以及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五方面内容。同时应根据处室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省局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省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信息中心同处室协商制定。省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信息中心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信息中心分发给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 各处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处室答复由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 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局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当公开的省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省局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省局各处室应当编制并公开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条 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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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职能

1.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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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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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1.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研究制订提高本省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国名牌、湖南名牌、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2. 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查、鉴定;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免检产品的申报工作。

3. 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工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情况通报及指导企业进行主动应对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4. 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5. 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实施资质认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等工作,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7. 负责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特色食品等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

8. 负责纤维及纤维制品管理工作。对全省纤维及纤维制品行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工作。

9. 担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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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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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献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精品资料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精品资料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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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2018 年第 16 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 2018 年第 4批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许可发(换)证及变更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 现将 2018年第 3批食品相关 产品发(换)证及变更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详见附件)。请获得许 可的企业根据本公告内容, 在规定的 10个工作日内, 到湖南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生产许可证。 按照省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 “三分离 ”实施方案》(湘质监发 〔2018〕5号)的要求,自 2018年 3 月 1日起受理的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许可信息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在湖南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查询方式为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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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年度标准化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 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2011]285 号),按照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6 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 作的通知》(湘财绩函〔 2016〕14 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对 2016 年度湖南省标准化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 成本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2007年 9月 11日,省政府 111次常务会议同意省财 政安排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1500 万元,列 入省级年度预算。 多年以来, 我局党组和计财处、 标准化处等 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预算法》、《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保证标准化工作 经费合法合规。 我省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先进轨道交 通装备、战略性新兴

2009年度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其它说明

本年度报告的统计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统计范围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不包括14个市州、102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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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09年度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主要问题:

1、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政务信息公开的设施有待进一步齐备。

3、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4、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5、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6、政务信息公开的媒体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2009年度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改进措施:

1、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拓展应用范围。我局拟投入3500余万元,建设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办公管理系统,打造质监信息化“高速路”,构建全省系统互为备份的质监广域网。做好局网站的改版完善工作,开辟政务公开专栏,拓展内容,扩充资讯,实现所有的政务信息全部上网公开,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拓宽交流渠道,构建与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的链接。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对相对固定的内容长期公开,如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公示承诺等;许可项目审批情况、行政执法情况、信访处理情况动态公开;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主要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办理情况随时公开;紧急、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通报、处置等情况及时公开。

2、优质服务,提高信息公开的有效性。继续坚持“减少环节、简化流程,严格时限、方便企业”原则,加快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步伐。依托外网网站和内网平台的建设,实现 “前台一站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同时,开展质监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审批权力的专项清理,取消不适用的,合并相近的,能在网上审批全部网上审批,完善审批公示制度。

3、加强对全省系统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重点落实三项制度:第一,内部检查督促制度。采取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明察与暗访、工作汇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基层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外部监督制度。以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契机,采取向党政机关和服务对象发放行风监督意见公开信、同企业签订服务承诺书、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定期到企业走访座谈等形式,拓宽社会监督。第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质监工作纪律,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责任追究、检查、登记、反馈制度。对拒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或在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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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局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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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延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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