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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经市路政局正式确认编码的所有乡级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乡级公路是指主要为乡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和行政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乡级公路原则上长度不低于1公里,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
(二)村级公路是指主要为村(含自然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村级公路原则上长度不低于500米,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一)区建委代表区政府行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制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各镇乡政府落实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公路分局为区公路行业主管部门,经区政府委托可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镇乡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落实市路政局乡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
(三)各镇乡政府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三章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四条各镇乡政府要把乡村公路养护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一名副镇(乡)长主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镇乡成立乡村公路管理站,与村镇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公路站站长,安排1—2名固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包括进行日常检查巡视,路政管理、道路防汛和组织除雪铲冰等。
乡村公路清扫、维护工作由乡村公路维护员负责。原则上每3公里乡村公路1名维护员。各镇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按日常养护标准全面完成日常养护作业。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市路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保证路面整洁,无坑槽,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桥梁结构系统完好;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配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品。
(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资料齐全,图表上墙。
(三)按时向公路分局上报各种报表。
(四)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作业标准。
第七条养护和路政管理。
各养护单位要按时进行养护作业,养护人员上路必须身着标志服,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镇乡公路管理站应同公路分局路政大队密切联系,共同维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随意挖掘占用公路;严格禁止履带车在沥青路或水泥路上行驶;不得在公路上进行摆摊设点、堆物堆料等妨碍车辆正常行驶以及收取各种运行费等行为。
第四章乡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计划及施工
第八条建设计划主要涉及乡级公路、村级公路的新改建和大修工程(工程类别可分为路面、桥梁、涵洞、挡墙),养护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及小修。
各镇乡每年8月向公路分局上报次年建设和养护计划,区建委和公路分局核实后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公路分局上报市路政局。
第九条公路建设计划经批复、建设资金落实后,建设工程原则上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分局对测量、设计和计划落实给与指导、监督;暂不具备条件的镇乡,可委托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镇乡要做好工程建设计划、拆迁、占地及协调等前期准备,组织工程招投标,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编制等项工作。
建设工程要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的工程施工单位和有资信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由区建委和公路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镇乡政府负责接管新建乡村公路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构成与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路政局补助资金、区政府补助资金、乡镇政府配套资金3部分构成(具体标准附后)。
(一)区建委负责区政府补助和配套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落实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区财政局按乡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安排区补助专用资金,并依据区建委和公路分局的检查验收文字资料按期拨付到各镇乡。
(三)公路分局负责向市路政局上报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协调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资金中,市路政局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根据中标价、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分阶段拨付给镇乡。
(二)日常养护资金依据检查情况按季度拨付到镇乡,该资金主要用于各镇乡所管辖的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维护工程、养路工工资补助和镇乡公路管理机构办公,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镇乡政府要对养护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节约资金转入下年使用。
(四)区建委、区财政局、公路分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拨款。
(一)各镇乡每月对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区建委、公路分局每季度对全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按检查验收结果确定拨付养护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每年年底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按乡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镇乡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委会同公路分局负责解释。
2005年9月14日出台的《怀柔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5〕29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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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志愿团体的联络人是温袁媛,联络团体是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