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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与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2004.7.20修正)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11.11)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7.20)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3.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2.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7)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4.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 1.1.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4.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201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1995.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节录)(2009.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3.11.30)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4.22)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1999.7.27)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8.7)(2001.8.15修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12.30)(1998.12.3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002.3.25)
【地方法规、政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10.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11.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2.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12.16)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3.31)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7.7.19)
【实用文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实用图表】
商品房销售法律操作流程图
二、住房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12.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节录)(1999.4.3)(2002.3.24修订)
……
三、房屋买卖税收政策
四、房屋权属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
附录2100433B
《房屋买卖·法律全书 合同、贷款、税费、登记(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实用文书、实用图表、地方政策文件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这个细则一般就是对个人的一个不动产的产权进行一个统一摸底统计在线的知道吧。还没有很详细的一个说明方案的 是为了以后的房产税的一个辅助的;不动产一般都是代表了一些房地产的不动产权的一个登记来的,它主要就...
不动产进行登记是有它自己的意义和目的的,而且这样的制度实施就掀起了一场反腐的浪潮,这是国务院机构在改革之后和智能转变方向上的重要内容,当然,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在市场体制的必要要求。...
其实现在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细则也是还没有完善的,有关单位也说,现在时力争在年底的时候能够完善,由此可见,其实我们现在看到的也只是一个雏形而已,真的都不属于真正的什么细则。不过对于缓兵之计,现在不动产登记...
什么是登记簿登记簿有什么作用如何编制登记簿登记簿是否就是权属登记案卷
什么是登记簿登记簿有什么作用如何编制登记簿登记簿是否就是权属登记案卷——什么是登记簿登记簿有什么作用如何编制登记簿登记簿是否就是权属登记案卷
合同移交登记表
序号 移交时间 合同编码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移交者 接收者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序号 移交时间 合同编码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移交者 接收者 备注 合同移交登记表 合同移交登记表 第 1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序号 移交时间 合同编码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移交者 接收者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同移交登记表 第 2 页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序号 移交时间 合同编码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移交者 接收者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具体的内容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要会有所变化,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具有共性的。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合同就不成立。主体不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明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主体包括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不能以土地登记代理人个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通过明确主体关系,使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二、代理事项
代理事项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合同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指向。没有客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失去目的。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代理事项主要是指土地登记代理的具体内容。代理事项必须明确、清楚,如不清楚将难以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代理事项应是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
三、代理成果与质量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成果一般以文件资料、书面报告等形式体现。为了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履行,对代理成果的形式和质量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代理权限范围
代理权限范围即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同时,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代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代理费用是指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结算,也可以转账支付。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中权利与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同时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当事人应当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方式。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条款应列明当事人双方违背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并不意味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未被依法免除责任的,守约方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使用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申诉四种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具体途径,如通过仲裁或申诉。
除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还可根据不同的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结合土地登记代理的有关专业要求和政策要求等,在合同中增加有关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应得到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双方的认同,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在实际操作时,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从法律上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承认、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代理费用,从而保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利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承担义务或者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相对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当事人取得相互信任、沟通并各自履行义务,确实保障双方权利的根本途径。
(二)维护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秩序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虽然是劳务关系但也体现了商品(服务)交易关系。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双方恶意的、无序的行为,可以避免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双方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从而有效维护了土地登记代理的正常市场秩序。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简化抵押登记程序,自今年3月1日起,市住建委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统一的房屋登记专用抵押登记简版合同,抵押当事人在申请抵押登记时,只需要提交抵押登记简版合同,而不用再提交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
市住建委介绍,以一笔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为例,某企业向银行借款,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期间,企业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还要与企业签订《抵押合同》,一笔抵押登记业务至少涉及四种合同。推行简版合同以后,抵押当事人只需要提交一份抵押登记简版合同,可不再提交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大大简化了登记手续,减轻了抵押当事人负担,方便当事人办理。
简版合同内容包括抵押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房屋的坐落、主债权金额等,简单易懂,且合同中明确注明为抵押登记专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不替代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其他民事合同,对其他民事合同也不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据悉,在此之前市住建委已在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典当企业以及朝阳区范围内试点推行抵押登记简版合同,在此基础上,市住建委将简版合同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范围,所有的抵押当事人包括个人之间房屋抵押,均可自愿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