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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没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活动。
海域使用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两项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考虑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及其不良影响的消除,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要素的评价;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主要考虑的是用海项目是否能够以对周边其他资源以及对海洋环境造成最小影响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主要针对的是海洋资源要素的论证。
(2)两者的法源依据不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而海域使用论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两者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依赖程度不同。海域的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的论证的主要的编制依据。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虽然需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但是其直接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海洋环境无影响的用海项目尤需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直接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而对于海域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四种情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是:①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第25条);②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第28条);③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第30条);④海岸工程建没(第43条)。《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需要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扩大到全部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评价。
尽管二者并不相同,但由于部分内容(环境影响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以及工作程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将二者的审批程序合并,以节省行政资源。现行法律为二者合并审批提供了便利条件,通常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单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海洋工程建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机构都是海洋行政主管部们审批,所以将二者合并审批并不存在管理体系上的障碍。实践中,已经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二者合并的例子。
海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有三 :
(1)查清受纳污染物的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及特征,了解评价区内的海洋生物种群及分布,掌握环境保护目标和海域环境功能要求,同时还应调查与评价区有关的社会环境概况,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供自然与社会背景资料。
(2)根据建设项目对海洋影响的途径,可区分为:一是海岸工程引起海域形态的变化,对流场、余流场、浓度场和生态系的影响。二是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人海,对浓度场和生态系的影响。并预测项目建成后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选址或开发活动方式的可行性,为项目决策和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操作安全和行之有效的防治对策,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运行后的环境管理提出规定措施和建议。
为此,对于建设项目有关海洋的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工作,除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要求外,还应结合海洋环境的特殊性,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价。总之,以实用为原则,决不能无重点地盲目进行。
海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没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活动。
四个都要考虑的。
1、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识别、环评专题设置、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考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海域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海域性质、废水排放量和复杂程度有关。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总的工作程序,即编制评价大纲、现场调查和现状评价、影响预测和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阶段—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绘成框图。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受纳水域规模及其环境功能要求来确定。鉴于海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与地面水一样,也分为三级。分级判据列于下图1。
表中有关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的说明与《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所作解释相同。对于受纳水域规模及其环境功能的因素,因目前评价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经验有待积累。但是为便于判别,暂将海湾分级进行简化,取消水质要求一项,只将其划分为小型封闭海湾和其他海湾两种类型。
各级评价的工作深度要求:一级评价因污水排放量大,污染物类型多和污水水质复杂,或者受纳海域的稀释扩散能力小,所以工作项目要求齐全,评价深度要求较高。其内容一般包括环境现状调查、边界条件测试、建立预测模型、给出定量预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治对策。二级评价因污水排放量相对不大,水质参数相对较少,或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要求不高,又无敏感的保护对象,故其工作深度可比一级评价适当精简,只需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其内容除应查清环境现状外,现场测试项目可以简化,但需建立预测模型,对于已有的评价资料允许筛选使用,预测深度以满足决策需要为原则。三级评价因污水排放量较少,污水水质并不复杂,而且受纳海域的稀释扩散条件较好,所以评价深度可以从简要求。对于环境现状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所排污染物只重点分析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因子。如果评价区内无重点保护对象时,可以利用简单的混合模式或利用已有资料进行类比分析。
但是,为了做到经济实用,有的放矢,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和深度均需在评审工作大纲时最终确定。2100433B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 xxxx 有限公司米糠油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江苏省 xx 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09年 6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 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 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编制质量检查表 受检环评持证单位: 环评单位承担项目名称: 评 审 人: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具体内容 满分 得分 环境可 行性部 分(满 分 35 分) 评价依据 项目周边环境要素清楚,环境功能明确,各类环境敏感目 标完整准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选择正确, 评价重点突出,标准选用正确。 11 与规划的 相容性 区域总体规划及行业相关规划要点阐述清楚,产业定位、 行业结构明确,项目厂址(或沿线)用地性质明确,区域 热电厂、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符合实际。 3 环境质量 现状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断面) 、时段、频次设定符合导则 要求,监测因子符合项目特征,环境现状评价及主要环境 问题符合实际,超标原因分析清楚,区域污染源现状资料 翔实可靠,引用资料具有时效性。 6 环境影响 预测 影响预测模
《海域使用测量培训教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内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界定3.测绘基础知识4.定位系统及GPS测量简介5.海域使用项目实测6.海域使用测量相关资料第一、二章从海域使用管理角度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要求,第三、四章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测绘及GPS测量知识,并重点说明了信标差分GPS的测量原理。第五章为海域使用项目实测部分,详细阐述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具体实施方法。附录内容为一些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资料。
为提高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财政部发布申报2015年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通知。
根据通知,重点支持范围包括海湾(海岸带)综合整治及修复和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
通知要求,工作方案应突出陆海统筹、自然恢复为主、保护优先、生态红线等原则和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以及政策措施,推广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遴选项目,择优支持,并加强监督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今后年度安排与考核结果挂钩。相关申报材料于2015年6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量资质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
海域使用权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测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等级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条 资质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
资质申请材料经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 从事海域使用测量的测量人,应当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测量成果目录及有关材料;
(四)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测量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连续2年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章 测量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包括海域位置和平面图、测量数据、测量成果说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经测量单位盖章和测量人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测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测量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毗邻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的检查和管理,发现有明显测量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测量单位重新测量。重新测量费用由测量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违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测量成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擅自涂改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测量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测量任务的,或者测量人未持有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的,测量成果无效,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