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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为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7章 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国海科字〔2010〕713号)同时废止。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基本信息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细则全文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海洋能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海洋能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海洋能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部分公共平台建设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等多元投入,支持海洋能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推动我国海洋能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建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海上试验须按照海洋能发电装置海试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及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洋能资金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部制订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制定海洋能工作方案,提出海洋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组织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海洋能资金项目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将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本地区海洋经济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能产业,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协助推动海洋能资金项目落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海洋能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实现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接受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和执行过程管理支撑机构的作用,开展项目招标、过程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需求调研和技术评估,编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组织编制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报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并印发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和中期财务检查计划,并定期将海洋能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报告。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会议检查两种形式,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国家海洋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报国家海洋局审批。海洋能资金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海洋能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主动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项目通知。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批准项目终止,报财政部,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所有科学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自验收等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开展正式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按照《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正式验收后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等)向国家海洋局指定机构归档。海洋能资金项目取得的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保密范畴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涉及海洋领域的,按照《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海发〔2012〕27号)、《海岛数据资料国家秘密目录》(国海办字〔2013〕3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形成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均应标注“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涉及工程示范的还应根据任务合同书和实施方案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海洋能资金项目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实施的,国家海洋局依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海洋能资金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海洋能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国海科字〔2010〕71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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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9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修订了《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形成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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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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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论文 商学院 1016102-37 张文婷 摘要:近年来,国家积极倡导发展节能建筑,降低能源消耗。然而,由于开发商 与消费者尚缺乏节能意识, 担心成本支出过大,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税收、 贷款、收费优惠等市场激励机制缺失等, 使得目前节能建筑发展举步维艰, 曲高 和寡。建筑节能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它与能源结构调整, 开发可再 生能源利用组成能源利用的重点。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节能建筑 建筑能耗发展趋势 一、 国内外节能建筑发展概况 英国根据自身建筑的特点采取了因地制宜的建筑节能技术, 其建筑节能技术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太阳能光电系统、 日光照明技术、 低碳排量建筑、 计算机模 拟与设计、玻璃技术、地源热泵制冷、自然通风、燃料电池、热电联产等。德国 节能建筑的设计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的节能建筑发展经历了太阳房、 低 能耗建筑、特低能耗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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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非笔试课程考核报告 2015 至 2016 学年 第 2 学期 考核课程: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提交日期: 2016 年 3 月 7 日 报告题目: 浅析可利用资源 姓 名 齐春玲 学 号 2015030106 年 级 热能 15级研究生 专 业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所在学院 热能工程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处制 考核成绩 考核人 第 1 页 共 7 页 浅析可利用资源 齐春玲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2015030106 ) 摘要:加快开发可利用资源对于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可再生 能源发展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调整能源结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推进我国 能源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基于近年来国内外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利用 情况,围绕如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等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

(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

(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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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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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发布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 财建〔2006〕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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