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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海域使用测量基本内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1 海域使用测量基本内容
1.2 海域使用测量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2章 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界定
2.1 港口用海
2.2 工程建设用海
2.3 渔业用海
2.4 滨海旅游用海
2.5 环保工程用海
2.6 其他用海
第3章 测绘基础知识
3.1 坐标系及投影
3.2 地图
3.3 平面控制
3.4 高程
3.5 测量误差的基本概念
第4章 GPS全球定位系统及GPS测量简介
4.1 GPS全球定位系统
4.2 GPS测量
第5章 海域使用项目实测
5.1 基本要点
5.2 测量过程
5.3 测量注意事项
5.4 软件选择及操作
5.5 海域使用面积计算
5.6 海域使用位置图
5.7 海域使用测绘应参照的测绘标准
5.8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附录1 海域使用的分类体系
附录2 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表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成果表
附录3 海籍调查表
附录4 宗海图样图
附录5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名单
附录6 GPS缩写词
附录7 差分GPS相关网站
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 2100433B
《海域使用测量培训教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内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界定3.测绘基础知识4.定位系统及GPS测量简介5.海域使用项目实测6.海域使用测量相关资料第一、二章从海域使用管理角度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基本要求,第三、四章介绍了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测绘及GPS测量知识,并重点说明了信标差分GPS的测量原理。第五章为海域使用项目实测部分,详细阐述了海域使用测量的具体实施方法。附录内容为一些海域使用测量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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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培训教程基本知识培训讲义(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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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绿化培训教程
深 圳 鹏 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0 保洁绿化培训教程 编制单位:深圳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 编制日期:二 00 三年八月 物业管理学科介绍 中国大陆在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始于 20 年前深圳学习香港和国 外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住宅建筑出现了飞速发展的局面, 产权多元 化,而且设施多样化,所以极需要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过 去物业管理长期不受重视, 从业人员的学历及专业水平偏低, 现在房 屋的管理日趋复杂及专业化,对具备物业管理知识的人才非常渴求。 物业管理是一门跨多学科的新专业, 单靠科学知识是不够的, 还要配 合有效的沟通技巧与独特的管理方法, 所以物业管理是一门建基于科 学与专业服务的管理艺术。 另外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体制改革的推动,以及人民生活水平 的不断提高、对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的关注, 使得物业管理愈发显得 重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量资质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
海域使用权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测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等级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条 资质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
资质申请材料经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 从事海域使用测量的测量人,应当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测量成果目录及有关材料;
(四)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测量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连续2年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章 测量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包括海域位置和平面图、测量数据、测量成果说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经测量单位盖章和测量人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测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测量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毗邻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的检查和管理,发现有明显测量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测量单位重新测量。重新测量费用由测量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违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测量成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擅自涂改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测量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测量任务的,或者测量人未持有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的,测量成果无效,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考核内容 |
甲 级 |
乙 级 |
机构及资历 |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技术力量 |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
仪器设备 |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
管理水平 |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
承担任务 范围 |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
本书针对我国近岸海域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技术需求,在海域使用空间格局及其变化过程的遥感监测基础上,创建了海域使用分析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用以反映海域使用时空变化特征。全书从围填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港口码头区、滨海旅游区、海水养殖区、区域海域使用和海域资源7个方面创建了20种海域使用遥感精细化监测技术与评估方法,并选取典型区域开展了每种遥感监测与评估方法的实践应用,以提高各方法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