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给排水百科

火灾高危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各省市依据自身实际的消防安全状况,其定义会有一定的差别。

火灾高危单位基本信息

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举例

各省市针对自身消防安全形势的不同,其场所界定有所区别。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现举例由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 号)所界定的场所,和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与标准,以示说明:

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48号) :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5)三级甲等医院。

(6)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院、敬老院。

(7)200张以上床位的托儿所、幼儿园。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1)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单座容积超过4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储罐。

(2)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

(3)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

(4)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物品仓库和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乙类物质品仓库。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1)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场所:

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防灾指挥调度楼;

2、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3、藏书高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省级及以上建筑物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装机容量250MW以上(大中容量发电厂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300MW以上(大2型以上)的水利水电枢纽。

(2)总储量50000吨以上或50000立方米以上的储备粮食、棉花、药品、木材、造纸原料等可燃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堆场、基地。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4)长度超过3千米的特长公路隧道。

查看详情

火灾高危单位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火灾显示盘

  • RX1530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火灾声光警报器

  • RF1500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J-SAP-M-RX1200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JBF5060
  • 青鸟消防
  • 13%
  •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厂商期刊)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JF-SP22
  • 13%
  •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市厂商期刊)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湛江市202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湛江市202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湛江市202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湛江市202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火灾显示盘

  • 湛江市2019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1.名称:高危时段

  • 2.功能:高危时段,即案发高危时段.高危时段车辆分析,用于查询某高危时段内在某地区或若干卡口点有哪些车辆出没
  • 1个
  • 2
  • 无特定品牌要求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8-11
查看价格

高危时刻业务

  • 1.名称:高危时刻业务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查询高危时刻(在某个日期内的某一段时间内车辆通过次数超过N次)的车辆信息的功能.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查看价格

强制点亮单位开关

  • 强制点亮单位开关
  • 100个
  • 3
  • 松本电工、鸿雁、三雄极光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31
查看价格

单位(三色)倒计时)

  • 单位(三色)倒计时)
  • 48个
  • 1
  • 佛山三水京安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14
查看价格

室内电表箱(单位)

  • 单位电表箱带锁
  • 1套
  • 1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12-08
查看价格

火灾高危单位实际工作情况

各省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省市实际情况的火灾高危单位界定和管理办法,有的省份则进一步建立了用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如《湖南省火灾高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48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 2409—2013) 等这些相关规定标准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并激发了消防相关单位对消防评估工作的热情。湖南浩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用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系统 。还有省份陆续推出或者把制定火灾高危单位评估地方标准提上议程 ,这些措施和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水平、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湖南省在省消防总队和各市州消防支队的组织下,在2013年底在全省各市州开展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2100433B

查看详情

火灾高危单位涵义

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用于界定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区别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将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升到应有的水平,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查看详情

火灾高危单位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火灾高危单位引申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 号)的通知,而开展的对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由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印发传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山东省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还出台了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此外,湖南 、辽宁 、青海 、陕西 、四川 等省市相继制订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地方标准或操作技术指南。

查看详情

火灾高危单位文献

火灾高危单位安全评估检查表 火灾高危单位安全评估检查表

火灾高危单位安全评估检查表

格式:pdf

大小:131KB

页数: 10页

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信息统计检查表 项目名称: 详细地址: 项目联系人: 手机及座机: 所在辖区: 辖区监督员姓名及电话: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信息统计检查表 2 填表说明: ① 检查表的每一项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检查结果与检查要求的符合 程度在对应栏画“√”;其中,完全符合的为 A,较为符合的为 B, 明显不符合的为 C,严重不符合的为 D;检查要求中的“符合要求” 是指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符合专家评审结论(含 性能化设计评估结论)。 ② 评定结果中已画 “—”的为不打分项;不涉及的检查内容,评定 结果一栏画斜线标示。 ③ 评定结果为 B、C或 D的检查项,需给出情况说明。 ④ 对同一单位的多栋单体建筑,应分别填写本表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信息统计检查表 3 建筑基本信息表 填写人员: 时间: 占地面积 m2 建筑高度 m 建筑面积 地上部分 m2 地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

格式:pdf

大小:131KB

页数: 18页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XX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201X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Construction building fire testing procedures (征求意见稿) XXXX- XX- XX发布 XXXX- XX- XX实施 XXXXXXXXXXXXXXXXXXX 发 布 DB45/ XXXXX—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安徽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X、XX、XX、XX、XX、XX、XX、XX。 DB45/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自动消防系统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专(兼)职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灭火力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杜绝隐患。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

(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住院部、高压氧舱室、手术室、供氧站、放射源存储间、核医学科。

(九)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口部位。

(十)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易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条 临时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体育场(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活动期间,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要安排专人值班。

(三)对参加活动人数进行控制,防止参加活动人员超过场所核定容纳人数和疏散能力。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超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超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空间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火灾高危单位或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性能化设计、评估、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至少包括项目概述、专家评审会纪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分析与解决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项目室内装修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技术措施和专家评审纪要的要求,不得破坏防火分隔,不得缩减疏散通道数量、宽度、距离,不得扩大防火分区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场所使用功能和装修材料。

(三)按照要求设置可供救援人员进入的施救窗口,窗口内部通道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内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米,拐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5米。

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医院住院部和公众聚集场所等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逃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数量和安装、检查、更换、报废方法参照《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的要求。

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物地上首层靠外墙部位。

(二)外保温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公告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查看详情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安监、工商、质监、人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1万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三)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四)建筑总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六)建筑总面积1千5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休闲场所;

(七)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总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八)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单位;

(九)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百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

(十一)储存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十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三)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签订岗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定期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考核;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标牌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动用明火作业的现场监护工作;

(五)加强消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台账;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实行统一管理。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所使用的建(构)筑物应当具备相应的耐火等级,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落实防火、防烟分隔,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属于易燃易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严禁使用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动力、照明用电应当与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持有电气安装资质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电气线路或者增加用电负荷。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值班室应当设置在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在营业场所和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内。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

鼓励在高层、多层建筑的人员相对集中的窗口部位设置缓降逃生装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经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将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对投保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应当参加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员工须经岗前消防教育和技能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详情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闽政办〔2013〕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