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针对自身消防安全形势的不同,其场所界定有所区别。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现举例由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 号)所界定的场所,和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与标准,以示说明:
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湖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48号) :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5)三级甲等医院。
(6)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院、敬老院。
(7)200张以上床位的托儿所、幼儿园。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1)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单座容积超过4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储罐。
(2)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
(3)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
(4)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物品仓库和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乙类物质品仓库。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1)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场所:
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防灾指挥调度楼;
2、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3、藏书高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省级及以上建筑物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装机容量250MW以上(大中容量发电厂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300MW以上(大2型以上)的水利水电枢纽。
(2)总储量50000吨以上或50000立方米以上的储备粮食、棉花、药品、木材、造纸原料等可燃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堆场、基地。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4)长度超过3千米的特长公路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