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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
1等 工业用地 :5元/㎡ 非工业用地:10元/㎡
惠城区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龙丰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
2等 工业用地:4元/㎡ 非工业用地:8元/㎡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惠阳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大亚湾开发区。
3等 工业用地:3元/㎡ 非工业用地:6元/㎡
惠东县人民政府(平山街道)、博罗县人民政府(罗阳街道)所在地范围。
4等 工业用地:3元/㎡ 非工业用地:4元/㎡
惠城区三栋镇、马安镇;仲恺高新区潼侨镇、沥林镇;惠阳区其他乡镇(街道);龙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龙城街道);博罗园洲镇、石湾镇;惠东县大岭街道、吉隆镇。
5等 工业用地:1元/㎡ 非工业用地:2元/㎡
惠城区汝湖镇、横沥镇、芦洲镇;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其他乡镇(街道)。
资料来源:《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0.5元-10元, 中等城市0.4元-8元, 小城市0.3元-6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4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 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 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 100 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 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 集体、 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 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目录 1基本信息 2应纳税额 3税收优惠 4对比信息 5国家扶植 6减免政策 7征收管理 8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8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6元、4元二级分别调整为4元、2元。
二、新标准实施安排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穗府规〔2017〕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2007-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