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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2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一、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通过深化规划管控,优化建设用地管理,创新统筹建设模式,启动权属管理登记等,在提升地下空间开发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管理办法》的后评估发现,部分条款缺乏更精细的操作性,主要存在用地取得和实施层面的操作性不够完善、地下连通通道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不够明确、重点开发建设区域统筹不足等问题,对规模化、系统化、综合性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形成了一定制约。因此,市建委牵头制定《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对《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
1.《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9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89号);
3.《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16〕115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办法》分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统筹建设、建后使用管理三方面内容。
(一)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
《管理办法》对规划明确建设的地下连通通道的用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但考虑到现实中申请建设的连通通道(空间),规划均未明确,且实际建设中仍有一些连通通道是根据地块开发的需要以及兼顾公共通道进行建设的,未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这些连通通道(空间)往往超出地块红线,比如地铁站点与周边地块需要穿越绿化带等进行连接。因此,为了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空间及出入口,《实施办法》对规划条件未明确建设地下连通通道要求的内容进行明确。
1、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的,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由市、区地下空间综合协调机构对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是否具有公共属性、商业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论证同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等手续。
2、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供地方法取得用地使用权,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包含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选址意见书,并依法办法立项、规划许可、划拨用地等手续。
3、连通通道(空间)内允许设置不超过通道(空间)总建筑面积30%的经营性功能。
(二)鼓励开发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地上建设用地存在多个使用权人的,需由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重点区域统筹建设
为了能够更好的落实《管理办法》中重点区域统筹建设的要求,高质量推动地下空间区域成片统筹开发建设,我们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 制定了一些措施,主要从重点区域土地出让方式、开发建设方案论证和建设模式等方面进行统筹。
1、由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整理。
2、鼓励重点区域相邻地块地下空间统筹整体连片开发。可以采取两种开发模式,一是由一个主体对地下空间先行整体开发建设,然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分宗“带地下工程”方式供应;二是区域先实行分宗出让,地下空间委托一个主体统一建设,但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统一建设要求。
3、地下空间重点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时,各做地主体应在土地出让(取得划拨用地)之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方案,报市地下空间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方案论证,明确地下空间在用途、规模、分层、公共空间及互连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设要求。做地主体根据建设方案论证联席会议精神,完善建设方案后,将包含地下空间相关建设要求的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四)建后使用管理
由于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情况复杂,有些是公共空间、有些是接入地块的、有些连接地铁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主体不同,地下空间的管理界线也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制约了地下空间后续的移交管理。因此,《实施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补充完善。
1、地下公共连通空间,以地表出入口红线或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红线为界(取大值),将地下公共连通通道(空间)中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并具备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管理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2、连通通道(空间)设置其他功能(含经营性建筑)设施的,由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3、对相关规划、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功能用途的区域拟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方案专题研究后予以明确。
4、鼓励地下空间产权确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
四、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鼓励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
鼓励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促进互连互通。
(一)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是指位于地表以下,用于连接地下、地上设施,以供行人或车辆通行功能为主的地下空间。
(二)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应组织编制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开发(建设)方案,由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人防、城管、消防、交警、园文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公共属性、商业配建和使用管理要求。
(三)对规划未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拟申请建设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项目,拟建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用地范围确需超出项目批准用地范围,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经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论证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包含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建设内容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取得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后续管理职责。
(四)在满足交通功能、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基础上,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内允许设置经营性功能,但功能区块面积不超过连通通道(空间)总建筑面积的30%。经营性功能区块的用地应有偿使用,用地手续可以按协议出让办理;连通双方为不同主体的,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地下连通通道(空间)的用地、建设主体和运维责任,并签订建设协议。
二、鼓励开发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鼓励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促进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地上建设用地存在多个使用权人的,需由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加强重点区域地下空间统筹建设
加强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推动在重点建设区域内整体连片开发地下空间,促进地下地上整体协调开发建设。
(一)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下空间总体布局结构中重点开发利用的中心区域、主要片区及综合开发项目。
(二)地下空间建设计划中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以及市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做地主体)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后,具备供地条件的,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三)因规划需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应鼓励统筹整体连片开发。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时,可由做地主体取得区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统一实施开发建设,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分宗“带地下工程”方式供应;也可对区域地下空间实行分宗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统一建设的要求,委托一个主体统一建设。
(四)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时,做地主体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用地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方案,重点研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规模、布局及互连互通、地下与地面建设协调方式等内容,应优先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设施,结合地铁建设打造地下互连互通交通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经济测算。
(五)做地主体组织编制完成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后,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由其组织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人防、城管、消防、交警、园文等行政主管部门,邀请规划、建设、交通、消防、市政等相关专家,召开建设方案论证联席会议,明确地下空间在用途、规模、分层、公共空间及互连互通、出入口安排、人民防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方面的建设要求。
做地主体根据建设方案论证联席会议精神,完善建设方案后,将选址论证报告(包括开发范围、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人防建设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等内容),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对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整体连片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在组织方案论证联席会议明确建设要求时,应同步明确建设模式、建后使用等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强化地下空间建后使用管理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通道(空间),如设置地面出入口并保证全天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称为公共连通通道(空间)。
(二)以地表出入口红线或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公共河道等红线为界(取大值),将地下公共连通通道(空间)中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并具备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部分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管理单位应落实管理和维护责任并做好抗渗防漏等处置工作,保持地下公共连通通道(空间)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正常运行。涉及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在相关所有权人的建设协议中明确连通通道(空间)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责任。
连通通道(空间)设置其他功能(含经营性功能)设施的,由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三)申请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空间,其用途、范围、建筑面积应与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及附图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四)相关规划、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功能用途的区域拟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现行停车、消防、人防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基本配建要求,不得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人防、消防、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后予以明确。
(五)鼓励地下空间产权确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有:社会公共及地下停车库、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研究》
0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管理办法研究》 研 究 报 告 课题组 2014年 4月 21日 1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 2 第一节 研究背景、内容 ,,,,,,,,,,,,,,,,,,,,, 2 第二节 地下空间特点分析 ,,,,,,,,,,,,,,,,,,, 4 第二章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和特征 ,,,,,,,,, 9 第一节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 9 第二节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空间特征分析 ,,,,,,,,,, 12 第三章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存在的问题分析 ,,,,,, 15 第一节 管理体制问题 ,,,,,,,,,,,,,,,,,,,,, 15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的若干问题 ,,,,,,,,, 19 第三节 登记确权方面的问题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立体化拓展
“十三五”期间,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目标是:通过“新城成片开发、老城连通完善、地铁站点拓展”的发展模式,打造杭州“地下城”。到2020 年,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达到8260 万平方米,形成“一城多轴、三主八副十一片”的城市地下空间基本骨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杭州市于8月1日施行《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杭州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结合当地管理实际,在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地下空间规划不深、利用零散、互不连通等突出问题,部分内容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
一家统筹分头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性、综合性和系统性强,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办法》确立了“综合协调、一家统筹、分头管理”的模式。
政府一级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推进工作;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为综合化、系统化、区域化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避免零散、无序开发和互不连通等弊病,《办法》规定,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通过属地管理,确立统筹推进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一步需要深入实施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协调指导、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多管齐下,统筹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
深化地下空间规划管控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是龙头,是导向,是有序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法定保障。
《办法》突出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首先明确了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方向。即: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针对目前地下空间规划存在的问题,为深化规划管控,促进地下空间系统性开发和互连互通,《办法》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要求:在总体规划层面,明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专项规划层面,明确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竖向分层、横向连通,地上地下一体化安排,总体布局,重点建设区域,开发步骤等内容,并要求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与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相协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应对重点地区的控规补充完善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包括开发范围、规模、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内容。
为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规的落地,《办法》规定了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和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以及规划用地退让等要求,尽可能地从规划源头上规范开发利用,促进互连互通,避免地下空间工程封闭孤立与缺乏连贯性。
利用地下空间须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针对地下建设用地供应不同于地上建设用地供应的情况,《办法》作了以下特殊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除外),并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该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受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限制;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连通通道的土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以鼓励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做地阶段即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正片开发利用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包含互连互通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当前,地下工程和设施之间互不连通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地下空间的整体使用效能。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规划要求深度不够和规划实施不到位是重要因素。为此,《办法》作了如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对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出入口位置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定地下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时,必须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相邻地下建筑的连通要求;三是规划条件要求连通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连通方案,并纳入设计方案审批;规划条件未要求连通的,相邻建设单位可以协商达成连通协议纳入审批和建设;四是先行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位置,后续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与先建的项目实施连通。
此外,为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办法》还规定了若干鼓励政策,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等形式提供连通通道的土地,连通通道允许适度开发使用,连通通道面积可以计入法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等。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核定的地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必须通过设计与建设才能最终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地下工程一旦完工后,如果存在缺陷,通常难以通过重建来弥补,而且将致使整个区域相关地下空间的互连互通规划要求都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无法实施。
为实现系统化开发和统筹推进建设,《办法》分别规定了统筹开发、整体设计统一建设以及结合地铁建设带动地下空间开发等内容。如《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第二十八条明确,集中开发区域,由集中开发单位对地下建设工程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建设,一并出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结合地铁建设实现整体开发建设和互连互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产权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法》根据该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则授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一是根据地下空间的利用特点,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和三维立体确权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地下空间权属登记的主体;三是关于地下连通通道的产权,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办法》规定其产权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的协议中明确;四是明确了地下空间权属登记相关规范要求,以区别于地上权属登记。
2100433B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中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利用现状的调查,促进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土地、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人民防空、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需要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横向互连互通、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包括开发范围、规模、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编制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与相邻建筑连通方式等要求。
第十八条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确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城市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或者已使用的除外。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随建设项目一并取得连通通道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通通道的土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
(二)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由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文件明确的建设范围出具用地审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政府通过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等形式,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和连通通道等。
在满足交通功能、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的基础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拔决定书可以明确地下连通通道允许适度开发其他使用功能。
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规划要求修建连通通道,连通通道面积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第二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应当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需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可以由整体开发的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地下空间项目立项,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合建设,需先行建设的上盖物业的地下工程,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建成后,在上盖物业用地出让时,该地下工程以带规划条件的方式一并出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布置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设施、城市地下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者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通道或者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出资并实施建设。
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连通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相邻地块产权人的连通意愿,连通的建设资金由地块产权人承担,实施建设主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落实地下空间互连互通位置和连通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规划确定连通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通道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完成连通通道建设。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承担、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以及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维修养护义务等内容达成协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结合地面建筑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三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现状,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处理好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和噪声,保障相邻建(构)筑物及地块的安全;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安全,不得妨碍地表规划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建设、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属于人防工程的,应当依法向人民防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由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的协议中明确连通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兼顾人防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兼顾人防地下空间的区域范围后,由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结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空地下室的区域范围后,其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属人防工程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地下空间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的协议中明确连通通道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和交通集散功能,保持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前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并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根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拔决定书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并移交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接收,并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可行措施,防范发生事故灾害或者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消除,隐患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产、人民防空、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规则,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市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消防、轨道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应当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要求。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依据。
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等地区。
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
市主管部门在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级的规划编制和修改时,应当对重点地区以外的地下空间保护、利用提出规划指引。对于未作规划指引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
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按照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根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下空间的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地下建筑退线、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重点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城市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作用,城市总设计师由规划、建筑、景观设计等领域的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在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单独的规划许可,可以与其他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取得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水平投影控制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建设范围、退线、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连通通道等内容。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符合规划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该地下空间未规划用作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