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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杭州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在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90%执行。 2100433B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都属于保障性住房。 不清楚您说的是哪一种,我分别跟你说下。 1.廉租住房只租不卖的,一般50平米以下,每平米租房...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房、收视率、发行量应该是文化产品接受市场检验的重要指标,但我们绝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票房、收视率和发行量,而忽视艺术品位、放弃社会责任、突破道德底线、有损民族情感。近期,...
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4大类。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有不同的标准。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没收...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房产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 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 2010 ]232 号 http://www.hzfc.gov.cn 2010-10-11 杭州市房产信息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 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 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 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强化工作责任, 坚决 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 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
九龙乡 2012 年贫困户住房保障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2年,九龙乡计划建设贫困户保障性住房 40套, 建筑面积 2400平方米,总投资 228万元。 二、组织领导 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 上,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石河子市常务副市 长孙长青同志担任总指挥,石河子市副市长张强、王武同志 担任副总指挥,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 产局、城建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产局, 负责协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总体原则 将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 )和公共租 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棚户区改造相结合, 按照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 以销定建的原则, 实行分片集中建设, 建管分离。 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建设、统一 销售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 )在继续做好 34小区、
鄂建文〔2021〕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二、精心组织实施
(一)出台实施办法
重点发展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其他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具体标准等。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及消防验收标准参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有关标准执行 。
(二)积极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以市场为主,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新增建设方式:一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六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七是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配建。
存量盘活方式:一是商业、工业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二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三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统租存量市场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增加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
(三)引导多方参与
重点发展城市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他城市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搭建企业与存量土地及房屋业主沟通的平台,组织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信息,帮助企业与业主和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租赁企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居民等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完善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
1.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省自然资源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租赁期限及经营业绩考核可适当放宽。(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3.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配合)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城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4.城市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城市住建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省住建厅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确定。(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省住建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人才住房建设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配合)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科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既让租户租得起,又让企业可持续经营,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做好计划统计管理
除规定的重点发展城市以外,其他城市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等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和统计管理。(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切实加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住建厅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项目落实、房源筹集、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要加快健全公租房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确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完善本地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满意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建立省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重点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将重点发展城市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住建厅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激励约束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担当奖励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城市给予奖励。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中,督促各地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湖北省非住宅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模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印发《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类型和适用标准。
《通知》提出,昆明市将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市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通知》明确,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昆明市将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保障。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