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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监管工作,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管理,保证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包括市管(含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招标代理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熟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熟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暂不列入名录库。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五)最近2年代理交通工程招标项目的证明材料。
上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材料,第(五)项为参考材料。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名录库工作每年办理1次(一般在每年1月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惠州日报》上发布申请入名录库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初步审定入名录库名单;
(四)初步审定的入名录库名单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惠州日报》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列入名录库。
第八条 交通工程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招标人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由招标人在名录库中预选出5至8个符合资质等级条件和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下一阶段的随机选取。
按规定预选出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通知预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的30分钟内答复招标人是否参与下一步的随机抽取程序。
第九条 随机抽取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关派员进行抽取现场公证。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预选和随机抽取一般于同日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程序是:由招标人主持以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分两个轮次摇号,第一次摇号确定每一家参加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号,第二次摇号摇出中选号码,被随机抽取选中者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选中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通知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15分钟内确认是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通知招标人和监督人员。若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再次随机抽取,直至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随机抽取程序结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与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摇号程序结束后,由招标人代表、监督员、记录人或公证员对摇号现场进行记录并签名确认,记录资料纳入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档案,一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每完成一个招标代理项目后,由招标人、评标专家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招标代理进行百分制打分。招标人的评价分占50%,评标专家评价分的平均分占30%,监督人员评价分占20%,取综合评分记入名录库。招标代理机构近2年的招标代理评价得分情况作为业绩水平,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招标人在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接到预选入围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随机抽取的,暂停预选资格1个月;
(二)被随机选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是否承接代理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暂停预选资格3个月;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承接的代理业务不能如期完成或中止的,暂停预选资格6个月;
(四)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得到的综合评分不合格(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暂停预选资格6个月;
(五)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性质特别严重的,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当年招标代理预选资格直至从名录库中永久除名。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预选和随机抽取程序直接代理招标项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备该项目招标文件,并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当年预选资格,同时对该项目的招标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从名录库中除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业经十届1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应该是不可以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
浅谈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招标质量
作为一项新兴的社会中介活动,招标代理伴随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国家不断完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招标事务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其要求标准越来越高,这样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这不仅是贯彻《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也是我国规范完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浅谈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招标质量
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任务,是招标代理机构永恒的主题。工程项目招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招标业务的项目承揽。如何提高工程项目招标质量?成为了招标
株洲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采取一标一考的百分制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资质管理、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招标过程中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不公开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未按规定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备案手续;不按已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1、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5、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17、因隐瞒、谎报、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8、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搞虚假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资质管理10分
1、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招标代理单位有《专职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数量。能够及时充实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允许没有《专职人员证书》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5分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0.5分,拒报的每次扣1分。
2、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的;
(2)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设备和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的;
(3)采购文件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逻辑关系混乱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2、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3、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4、公告采购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5、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对外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采购文件时,没有提供项目采购文件样本让供应商阅读的;
(3)明知供应商不符合资质要求仍发售采购文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5)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6)采购文件售价不合理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
6、抽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使用专用电话免提通知评审专家的;
(2)在通知评审专家过程中作弊的;
(3)擅自带走评审专家资料的;
(4)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7、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
(3)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或者不良后果的;
(4)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5)评标委员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的;
(6)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7)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
(8)评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
(10)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11)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评标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评审专家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编制评标报告的。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擅自代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又为该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
(3)使用行贿、承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5分。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每次扣10分。
4、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5分。
5、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0分。
6、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7、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
(2)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8、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15分
1、未按规定公开下列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1)代理机构组织结构;
(2)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和岗位(兼职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兼职字样);
(3)代理工作流程;
(4)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2、政府采购代理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
3、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的每次扣5分,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5分。
4、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四条考核档次
考核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二个档次,A级为80-100分,B级为80分以下。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企业评先评优、升级增项以及入选预选承包商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但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备案内容包括:营业范围、资质等级及认定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或者指令,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或者其上级主管事业单位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隶属于上级事业单位,并且该事业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四)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事业单位任命,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五)人事和财务受上级事业单位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六)某些工作人员仍然享受财政拨款待遇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凡是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行办理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可以采用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质后15日内,依法到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依法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开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前,告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省政府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评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并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督促或者代理招标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每一项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装订、编号、存档有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完备资料。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资料不全的,责令补正,作为受理投诉、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业绩、守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和专用电话受理举报,进行详细记录,认真进行核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 0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巫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国家住建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的代理业务,不得以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在送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1)。项目组人员的构成,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确定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人员若有变更,应经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填写《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每次出席开标现场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造价师或注册招标师1人。若造价师或招标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开标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写出详细说明,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负责人,经县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席开标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招标代理项目后,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凭执业资格证、单位工作证进入开、评标室,严格按照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完整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招标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3)、《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4)送县发展改革委。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5)、《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6),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送县发展改革委和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城乡建委、农委、经济信息委、交通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移民局、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各环节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业务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考核扣分,填写《巫山县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工作考核扣分表》(附件7)。
第十三条考核计分办法。县发展改革委在每个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5日内填写《巫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分汇总表》(附件8)进行汇总计分。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分乘其权重比(招标人30%、评标委员会20%、行政监督部门3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减县发展改革委的考核扣分,即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
第十四条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该项目评价分得零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不对该项目评分。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每月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信用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减代理机构考核分,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帮助投标人借用资质参加投标的;
(十)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一)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调查、检查等行为的;
(十二)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直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从事巫山县招标代理工作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量化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暂停一年巫山的代理业务,低于70分的代理机构暂停三年巫山的代理业务。因投诉、举报正在接受相关监督部门调查的代理机构,暂停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或停止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若在巫山县有其它项目代理业务同时停止,经监督部门同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它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