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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巫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

巫山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国家住建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的代理业务,不得以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在送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1)。项目组人员的构成,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确定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人员若有变更,应经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填写《巫山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每次出席开标现场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造价师或注册招标师1人。若造价师或招标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开标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写出详细说明,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负责人,经县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席开标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招标代理项目后,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凭执业资格证、单位工作证进入开、评标室,严格按照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招标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完整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招标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3)、《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4)送县发展改革委。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5)、《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评分表》(附件6),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送县发展改革委和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城乡建委、农委、经济信息委、交通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移民局、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各环节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业务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考核扣分,填写《巫山县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工作考核扣分表》(附件7)。

第十三条考核计分办法。县发展改革委在每个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5日内填写《巫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分汇总表》(附件8)进行汇总计分。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分乘其权重比(招标人30%、评标委员会20%、行政监督部门3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减县发展改革委的考核扣分,即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

第十四条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该项目评价分得零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中央投资项目,不对该项目评分。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最终考评得分每月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信用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减代理机构考核分,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代理工作准备不充分(如组织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组人员不足、未为评委准备好必要的评标资料、项目组人员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等)或代理工作差错而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帮助投标人借用资质参加投标的;

(十)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一)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调查、检查等行为的;

(十二)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直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从事巫山县招标代理工作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量化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暂停一年巫山的代理业务,低于70分的代理机构暂停三年巫山的代理业务。因投诉、举报正在接受相关监督部门调查的代理机构,暂停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或停止在巫山县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若在巫山县有其它项目代理业务同时停止,经监督部门同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它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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