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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本市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后,方可承接相应的建筑装饰施工业务;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按《杭州市外来施工队伍进杭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杭承接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装饰施工业务。

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简介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审核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的条件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监督检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四)调处建筑装饰工程纠纷,依法查处危及建筑安全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非住宅进行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取得"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二)已经确家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严禁无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施工业务,严禁越级承接建筑装饰施工业务,严禁非法转包。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必须报经房屋产权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装饰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消防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休息,危及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装饰工程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并视情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建筑装饰工程未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公寓式房屋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提请规划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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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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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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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文献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要点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要点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要点

格式:pdf

大小:123KB

页数: 1页

通过多年经验积累,查阅有关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对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要点进行阐述。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剖析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剖析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剖析

格式:pdf

大小:123KB

页数: 1页

本文通过对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的概述,针对性地制定了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的完善策略。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好坏,会对企业竞争产生直接的影响。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优劣,同时会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所以,需不断完善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通过有效的对策来提高工程的管理工作,保证装饰工程的质量。进而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建筑装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筑装饰工程的良好发展。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通知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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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简介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现有会员单位193家,由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科研、施工生产、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构为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杭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工作)机构: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家装委下设秘书处)、培训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浣纱路347号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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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 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五章 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 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设计主管部门处以设计费50%至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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