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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序 言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秦岭的自然生态美景,谁都不能破坏”。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陕西最美城市、促进秦岭区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保护秦岭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构建生态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新格局。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我市巴山区域参照本规划执行。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规划区概况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东、西、北分别以市界为界,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总面积1.51万平方公里,涉及我市9个县(区)、82个镇及街道办,约145万人。(秦岭涉及我市应为9县区即不包括南郑和镇巴)
专栏1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单位:万人)
汉台区* |
宗营镇(3.6)汉王镇(1.8)武乡镇(3.3)河东店镇(3.4) |
城固县* |
原公镇(4.5)老庄镇(3.6)桔园镇(4.2)双溪镇(0.76)小河镇(0.77) |
洋县* |
黄家营镇(1.7)黄安镇(2.3)谢村镇(5.1)黄金峡镇(0.9)洋州街道办(8.3)马畅镇(2.1)戚氏街道办(2.8)桑溪镇(0.8)龙亭镇(3.2)纸坊街道办(2.7)金水镇(1.5)槐树关镇(3.1)溢水镇(1.3)八里关镇(0.34)关帝镇(0.7)茅坪镇(0.6)华阳镇(0.7) |
西乡县* |
茶镇(1.3)白勉峡镇(1.3)子午镇(1.1) |
勉县* |
定军山镇(4.4)新铺镇(2.8)勉阳街道办(7.8)褒城镇(1.3)老道寺镇(4.1)周家山镇(3.7)武侯镇(2.2)茶店镇(1.6)新街子镇(2.7)同沟寺镇(1.7)长沟河镇(0.6)张家河镇(0.6) |
宁强县* |
广坪镇(0.93)青木川镇(0.66)安乐河镇(0.84)燕子砭镇(2.51)阳平关镇(2.89)太阳岭镇(0.68)巨亭镇(1.14)大安镇(4.3)代家坝镇(2.49) |
略阳县 |
兴州街道办(7.5)横现河街道办(0.7)接官亭镇(1.3)马蹄湾镇(0.3)黑河镇(1)郭镇(1.3)五龙洞镇(0.5)西淮坝镇(0.4)白水江镇(1)峡口驿镇(1)徐家坪镇(1.3)乐素河镇(0.8)白雀寺镇(1.1)两河口镇(0.5)仙台坝镇(0.4)观音寺镇(0.4)金家河镇(0.5) |
留坝县 |
紫柏街道办(0.99)马道镇(0.5)武关驿镇(0.51)留侯镇(0.29)江口镇(0.91)玉皇庙镇(0.48)火烧店镇(0.33)青桥驿镇(0.2) |
佛坪县 |
袁家庄街道办(1.07)长角坝镇(0.28)西岔河镇(0.4)大河坝镇(0.61)石墩河镇(0.19)陈家坝镇(0.38)岳坝镇(0.35) |
注:带*的县区为部分乡镇。
二、基本情况
——地理差异明显。区内高山、丘陵、盆地均有分布,平均海拔在1300米以上,最高海拔3071米。山势自南而北呈阶梯状上升,秦岭峰峦起伏,水系丰富,山间广布盆地坝子。属于亚热带气候,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广泛分布。
——生态功能重要。区内水能资源丰富,年均降水量约908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46.25亿立方米,拥有汉江、嘉陵江两大水系,大小支流500余条,全市地表径流量217.6亿立方米,地下水综合补给量31.7亿立方米,水量占全省三分之一,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唯一核心水源区;森林资源密布,森林覆盖率达59.1%,植被覆盖率56%,林地面积居全省第一、居西部第二;动物资源丰富,野生动物有280多种,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羚牛、大鲵等42种动物列为国家和省级保护的珍稀动物,是许多古老和孑遗生物的避难所。
——自然资源富集。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生态旅游景区众多。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国家自然保护区8处,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国家森林公园3处,省级森林公园2处;国家水利风景区1处;国家湿地公园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6处。矿产资源富集,已发现矿产90种,探明储量的60多种,具有中型以上规模的35种,铁、锰、镍、钛、锌、磷、蛇纹岩、大理石、石膏、石棉等矿产储量分别位居全国全省前列。生物资源丰富,拥有药用植物1300多种,居全国地(市)级第二,杜仲、天麻、附子、川芎、黄柏、元胡等种植面积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是我国重要的“天然药库”和“中药材之乡”。
第二节 挑战与机遇
一、主要挑战
——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秦岭地区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年水土流失量达0.2亿吨。水生态环境相对失衡,涵养水源能力降低,河水暴涨暴落,径流变化波动加大,水体总量减少,季节性河流增多,水资源可利用率下降。
——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由于人类活动日益频繁,天然林林分变差,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受到直接威胁,一些林下植物无法正常生存,野生药用植物数量减少,珍稀物种与大型兽类已较为罕见。
——生态修复任务艰巨。采矿引发的环境破坏时有发生,个别矿产开发企业未能及时回填复垦,矿区植被严重损毁。一些整顿关闭后的矿山环境责任主体缺失,生态修复投入多、难度大。河道滥采、偷采砂石整治难度大,水生生物繁殖、栖息地容易遭到破坏。
——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区内大多属于秦巴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0%左右,人均GDP、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医疗、教育、文化、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覆盖城镇乡村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体系尚不健全。
二、战略机遇
——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建设生态文明,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把秦岭地区列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制度,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省、市“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按照系统化思维,推进生态环境工程。不断加强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国土绿化、退耕还林等重大工程,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优化城镇体系和产业布局等,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现实基础。
——自然保护区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带动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加快,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陕西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四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建设全面推进。
——“五城联创”的全面展开和“三市”建设的全力推进,使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舆论支持和制度保证。
第三节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修复优先的生态优先原则,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遵循,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为路径,统筹推进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加快形成秦岭地区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生态屏障坚强有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共生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全面保护原则。始终把全面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秦岭生态环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守生态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实行强制性、全过程监管,对已造成的生态功能损伤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规划引领原则。秦岭地区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条例》和本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绿色发展原则。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发展;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发展产业,按照生态资源市场化、商品化理念保护生态,加快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严格管理原则。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管控要求,清晰划分并夯实各方各级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制止和惩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制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实现动态监管全覆盖,违规行为零容忍。
——共同参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不同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要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秦岭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划定,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区内空气质量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达到功能区划水质标准,汉江和嘉陵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稳定达标。
——到2025年,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大幅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地位得到有效巩固,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所有县(区)全部建成生态示范县(区),秦岭地区成为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二章 功能区划
强化主体功能区在秦岭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垂直分异,同时考虑气候的相似性、地貌单元的完整性、生态功能的一致性和生态问题的突出性,将秦岭区域按照海拔高度及其他因素,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本规划“开发”指的是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禁止开发区。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这类区域对于保持秦岭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至关重要。
——限制开发区。是秦岭地区环境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条件的地区,也包括农产品主产区,这类区域对于维持秦岭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十分关键。
——适度开发区。是人口聚集相对较多、已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是秦岭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聚集地。这类区域的开发是有限度的发展,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开发。
第一节 禁止开发区
一、区域范围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涉及洋县活人坪梁顶,海拔3071米,其它较高的山峰有佛坪县光头山2838米、洋县摩天岭2603米、留坝紫柏山2610米、勉县光头山2606米。
二、功能定位
该区山高谷深,人类活动微弱,大部分属于无人居住区。天然植被基本处于原始状态,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比较单一,抗干扰能力差,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景观价值。对这一区域的定位是: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秦岭生态安全屏障核心区。
三、管制原则
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禁滥捕乱采和践踏破坏,禁止破坏天然林和自然遗迹,严禁矿产开发。
四、重点任务
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加强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保持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维护森林、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系统。努力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预警能力,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序引导现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退出。
第二节 限制开发区
一、区域范围
除城乡规划区外,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涉及除西乡县之外的秦岭其它县区。
二、功能定位
该区生物多样性集中,原始森林和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丰富,是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重要物种的栖息地;雨量充沛,水系发达,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类保护区集中区,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的核心水源涵养区;矿产、旅游等资源丰富,自然生态环境容易遭受破坏。功能定位是: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秦岭生态安全屏障关键区。
三、管制原则
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要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执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开展商业性勘察、矿产资源开发和与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严禁毁林开荒、滥采、滥捕、滥伐等行为,减少面源污染,实现环境污染“零排放”。
四、重点任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防止开发建设导致栖息环境改变,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长防林建设,防止水土流失,促进植被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节 适度开发区
一、区域范围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涉及全市9个县区。
二、功能定位
该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对较好,资源、人口、产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滑坡、泥石流、山洪等灾害时有发生,是自然生态环境最易遭受人类活动破坏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是: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秦岭生态安全屏障外延区。
三、管制原则
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开发,按照“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因地制宜,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强的区域,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开发控制地带,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禁止无规划的蔓延式扩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杜绝有污染的工业项目进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推进企业“退城入园”,严格控制和规范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四、重点任务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完善城乡给排水、公厕、道路、电网、污水垃圾处理、水源地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尾矿库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集中贮存处置和达标排放,尽快恢复和治理因开山采石、修建道路等引起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绿色经济,实行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无公害农业,提升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生产水平。25o以上的坡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提升全域旅游水平,大力发展以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森林公园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农业生态观光旅游。
第四节 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对秦岭地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将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域、《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秦岭东段中低山水土保持区域,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河流交汇处或具有重要防洪蓄洪功能的湿地)、重要水库(1000万方设计库容)纳入秦岭地区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相关地块,勘界定标,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后报国家批准。
——严格落实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
第三章 植被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为核心,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防护林二期、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功能。到2020年,森林保护面积达到70%以上,到2025年森林保护面积达到95%以上。森林面积稳步增长,质量稳步提高,构筑以天然林保护为核心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封山育林
以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为主要手段,辅以人工手段,实施封山育林,加大管制力度,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封山育林范围重点包括:列入国家天保、长防、退耕、水保等重点生态工程范围内的公益林,坡度在46°以上的有林地,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有林地,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分布有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以及人工造林难度大、且有一定数量母树分布的无林地。
——对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实行分区管理,对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植被恢复较困难的区域实施全封,对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区域实行半封,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实行轮封。
——封山育林区应明确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围栏、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配备专业护林人员,对管护困难的封育区加强封育管护。
——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营林造林
对海拔2600米以下疏林地、宜林地实施人工造林或飞播造林,1800米以下集中连片且人工造林有难度的灌丛地以及不具备封山条件的疏林地实施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造林技术标准,选用优质种苗,加强抚育管理,及时补植补造(播),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
——对区内郁闭度≥0.5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包括未成林封育地)和覆盖率较大的灌木林地实施人工管护。
——对库区周围的荒山荒坡,实行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营造乔灌草结合的复层水源涵养林。
——积极开展国土增绿行动,结合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在景区、交通、城镇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见缝插绿”。
第三节 退耕还林
——将秦岭地区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永久基本农田除外),形成新的林业空间,从源头上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植被,增加森林碳汇。
——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退耕还林的需求,严格兑现补助政策,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县(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地统一纳入林地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四节 火灾和病虫害防治
完善森林防火应急、扑救、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专业化、半专业化扑火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力度,制订预案,重点防治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减少林木损失。到2020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控制在0.2‰以内,森林病虫害受害率控制在4.5‰以内。
——加大护林防火宣传力度,做到宣传不留盲区,教育不留盲点。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森林管护,开展特险期交互巡查活动。县乡成立防火稽查队,村成立防火巡逻队,严打野外用火。推进森林防火队伍专业化、扑火机具化。
——建立火灾预测系统和瞭望、通讯、道路隔离防火网络,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对敏感地区的火灾研究,监测气候变化,同时结合易燃植被分布地图尽早地预测火灾。
——根据森林防火的需要,选择生长快、适应性强、耐火性好、萌芽力高的防火树种,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控制,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第四章 水源涵养
科学保护秦岭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水土流失治理、水源地保护等综合措施,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源安全,到2020年,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25年,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5%以上。
第一节 水土保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封育保护和自然修复,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采取植物治理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遏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坡耕地综合整治。到2020年,重点完成30条小流域的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平方公里以上。
——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为重点,加快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混交林培育和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水源区的固土保水能力。
——对25°以上坡耕地和15°—25°的水源地坡耕地要全部退耕还林(永久基本农田除外);鼓励25°以下的坡耕地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坡耕地修建梯田,科学确定水平梯田的数量与位置,防止水土流失。
——通过坡面整治、沟道防护、水土保持林、疏溪固堤、治塘筑堰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
——采取封育管护、能源替代、舍饲养畜、生态移民等措施,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严禁乱砍滥伐和陡坡开荒,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和公路两侧保护区及景区500米内进行取土、烧砖瓦和采石等活动。
——通过小流域治理,在土地资源和水源条件较好的沟道和河谷,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全面依法实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实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要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专栏2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重点
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在粮食主产区营造农田林网和村镇绿化带,提高农田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力争到2020年,秦岭周边农田林网化率达到60%以上。 退化防护林修复工程:对早期营造、大面积退化、生态功能低下的防护林进行修复。 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对秦岭地区受自然灾害、大型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矿山废弃地等,采取固坡填土、恢复植被等治山措施,修复破损山体。 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材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等,逐步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 |
第二节 水源保护
以可持续发展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为根本出发点,认真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陕西省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行动计划》、《 汉中市“十三五”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规划》,落实“河长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以及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确保汉江、嘉陵江出境水质稳定达标,主要入库河流水质符合水功能区要求,履行水源地保护责任和担当。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主体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划定城乡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坚决关闭污水排放口,逐步搬迁全部工业企业,清除全部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限期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取缔严重污染水质的网箱养殖、农家乐、旅游垂钓等活动,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搬迁计划。
——加强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于水源地上游或周边分布有采矿、化工等污染性企业及临近交通干线的,应在水源区建设截污坝、截污沟(渠)、隔离墩(墙)等风险防范设施;完善饮用水源地监测管理体系,强化饮用水源监管执法;全面控制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达到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要求。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和自动化信息传输、储存和公开系统。推进水源区范围潜在危险污染源的排查全覆盖。
——加强良好湖泊水体保护。对嘉陵江等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5%以上。
专栏3 秦岭及周边地区“十三五”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措施项目
地市 |
水源地数量(个) |
需划定水源保护区 (个) |
隔离防护及宣传 警示工程 |
入河排污口整治 |
面源与内源污染防治 |
河湖滨带生态修复及水源涵养林建设 |
水质监测体系及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 |
备用水源建设(处) |
|||||
隔离围栏(km) |
警示宣传牌(个) |
关闭排污口(个) |
截污导流工程(km) |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套) |
畜禽养殖污染处理沼气池设(座) |
生态护岸(km) |
营造水源涵养林(hm) |
水质监测站(个) |
截污坝(座)、截污墙(沟)(km) |
||||
合计 |
16 |
3 |
172 |
950 |
57 |
24 |
460 |
100 |
15 |
2400 |
18 |
15 km截污沟 |
9 |
第三节 水功能区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划分水功能区22个,区划河长643.4公里。其中嘉陵江区11个、汉江区11个。
到2020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节水型生态区基本建成,科学完备的水资源涵养和保护体系、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基本形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水功能区和江河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秦岭山区所有峪口出水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水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到2025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
专栏4 水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
分区 |
一级水功能区 |
二级水功能区 |
代表河长 (km) |
现状 水质 |
目标 水质 |
嘉 陵 江 |
嘉陵江略阳(上段)保留区 |
83.8 |
Ⅱ |
||
嘉陵江略阳开发利用区 |
略阳饮用水源区 |
11.3 |
Ⅱ |
||
略阳城关工、农业用水区 |
7.2 |
Ⅲ |
|||
嘉陵江略阳(下段)保留区 |
86.5 |
Ⅱ |
|||
嘉陵江陕、川缓冲区 |
8.8 |
Ⅱ |
|||
青泥河略阳保护区 |
18.0 |
Ⅱ |
|||
西汉水甘陕缓冲区 |
5.6 |
Ⅱ |
|||
西汉水略阳保留区 |
23 |
Ⅱ |
|||
金家河略阳源头水保护区 |
27.4 |
Ⅱ |
|||
八渡河略阳开发利用区 |
略阳工、农业用水区 |
7.5 |
Ⅲ |
||
八渡河略阳源头水保护区 |
35.9 |
Ⅱ |
|||
广坪河宁强水保护区 |
25.0 |
Ⅱ |
|||
汉 江 |
沮河宁强源头水保护区 |
107.0 |
Ⅱ |
||
沮河勉县保留区 |
17.0 |
Ⅱ |
|||
褒河留坝县自然保护区 |
111.0 |
Ⅱ |
|||
褒河汉中开发利用区 |
汉中汉台饮用、农业用水区 |
27.0 |
Ⅲ |
||
褒河汉中保留区 |
37.5 |
Ⅱ |
|||
胥水河城固县自然保护区 |
142.5 |
Ⅱ |
|||
胥水河城固开发利用区 |
城固工、农业用水区 |
15.0 |
Ⅲ |
||
党水河洋县保留区 |
43.6 |
Ⅱ |
|||
党水河洋县开发利用区 |
洋县饮用、农业用水区 |
11.0 |
Ⅲ |
||
子午河佛坪宁陕自然保护区 |
131.8 |
Ⅱ |
|||
子午河石泉西乡保留区 |
22.0 |
Ⅱ |
第四节 流域治理
——江河流域治理。推进汉江综合整治,加快实施以改善水质为主要目标的河道整治工程,严格控制在限制开发区域内的河道边沿安排房地产开发和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和水质达标。制定和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对现有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改造,设置标识牌、缓冲堰板等,便于市县政府和公众监督管理;对没有经过审批登记的非法排污口全部取缔、封堵,改排入污水处理厂;对直接入河的排污口必须改排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要全部拆除关闭。禁止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确保废水全部回用,达到零排放,关停治理不能达标的重污染企业排污口。到2025年,全市工业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汉江、嘉陵江等为重点,全面推行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限制水电开发建设。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及各类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脆弱、敏感区禁止水电开发;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根据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结合扶贫、旅游及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适度进行水电开发;对已建成水电站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生态流量,加快推进绿色改造,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汉中市属于国家生物多样保护优先区域,主要包括汉台区、留坝县、勉县、城固、洋县、略阳县、佛坪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方向为栓皮栎林、侧柏林、红杉林、麻栎林等森林生态系统以及兰科植物、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大鲵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坚持以自然保护区群和生态廊道建设为基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完整性与连通性,防止生态建设对栖息地的破坏,严禁滥捕乱采,保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群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更新和持续利用。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快湿地保护系统工程建设,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一节 保护目标
到2020年,林业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国土比例不低于7.4%,湿地保有量不少于58.91万亩,确保 95%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外 60%的野生动植物重点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以物种保护为中心向以生态系统保护为中心的途径转变。
第二节 重点领域
——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加快保护区基础设施与保护能力建设,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治理,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功能,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水源与植被的动态监测和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及防治。
——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建设以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古树名木为主体的物种保护体系,保护秦岭生物物种多样性和完整性。确保以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大鲵、红豆杉等为主的珍稀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维持其栖息地质量稳定。建设自然保护区群,构筑适宜的生态廊道,为珍稀物种提供相对完整和稳定的栖息地,保证重要物种基因交流。建立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提高迁地保护科技水平,完善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制。建立珍稀物种抢救繁育基地和迁地保护基地。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公众教育和防范、控制研究,提高保护和防范意识。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加强汉江湿地、褒河湿地、嘉陵江湿地、石门湿地等湿地保护。对生态地位重要或受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划定保护区域,实施严格有效的保护。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工程,对已遭破坏的濒危物种栖息地关键区域开展恢复、修复和重建工程,推进现有湿地的晋级申报工作。加强监测体系、管理体系、科学研究与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
——生物遗传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佛坪大熊猫野外研究基地、洋县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朱鹮饲养中心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迁地保护中的作用,加快秦岭大熊猫繁育基地、大秦岭博物馆、秦岭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组织培育中心等建设。
第三节 保护工程
——秦岭自然保护区综合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分别在市、县(区)及重要镇办三级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完善配套建设。实施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推进长青保护区无线监控建设项目、佛坪保护区标本馆项目、朱鹮保护区种源繁育与人工种群野化放飞项目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围绕植物物种的收集、引种驯化、栽培利用,开展组织培养、基因保存等植物多样性迁地保护研究。重点收集和保护秦岭植物区系的物种,保护秦岭地区典型生态类型和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将秦岭建成综合效益显著的世界级大型生物多样性研究保护基地及科普教育基地。发挥动物物种资源研究保护中心的作用,开展珍稀动物繁殖、疾病防治以及遗传多样性的研究与异地抢救保护工作,使其成为集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动物科学研究为一体的保护基地。
——大熊猫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积极推进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区),实施重大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加强植被恢复,扩大大熊猫野生种群数量和栖息地范围。加强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补偿等重大生态工程,强化森林防火体系和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持续发挥重大生态工程对改善大熊猫生存环境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植被恢复、道路优化、生态搬迁、生态移民等手段对受损、退化、破碎化的栖息地进行恢复改造,通过抚育间伐并栽种大熊猫栖息地乡土树种、恢复大熊猫喜食竹种等手段,对大熊猫栖息地中存在的集中连片的人工林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恢复成为适宜大熊猫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
——秦岭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修复,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加快汉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积极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经大量的实验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浮田型生态浮岛在水体污染净化、生境改善和生态修复中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1)植物根系和人工栽体及其附着的生物膜对水质的净化作用。(2)植物对水质的净化作用。浮岛上植物可...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邯郸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地域上位于晋冀鲁豫 四省交汇处海河流域上游, 是南水北调中线的必经之地, 生态区位优 势明显。然而,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 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 而且也对社会经 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的持续、 稳定发展,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指 导全市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同时,本项工作也是落实 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精神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严格遵守人与自然共生的基本法则, 以保护自然环境、 维护重要生态 功能地位、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针对邯郸 市的历史
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2008——2020年 2009年 1月 - I - 目 录 一、前言 二、内容摘要 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第一章 渤海治污“十五”总结及现状评价 .................. 1 第一节 渤海治污工作主要成效 ........................................................................1 第二节 渤海水环境现状的基本评价 ................................................................4 第三节 渤海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 执法体制
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
(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
(四)项目拟选地址;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
(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二)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2100433B
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编制整治工作台账。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
二是实行问题销号管理。秦岭6市组织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三是成立专项工作组。针对突出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成立6个工作组,督查指导秦岭6市完成问题整治。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在省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协调指导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秦岭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开展“回头看”督查。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每年选择1—2个突出问题,组织部门联合督查、各市交叉复核,并采取卫星遥感、随机核查、实地暗访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要适时开展“回头看”督查,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 2100433B
2019年1月3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亭,市秦岭办党组书记邢宏锋共同为新成立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揭牌。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鲁强同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全体同志出席了揭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