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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和《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7〕39号)精神,以中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我市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我市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结合“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秦岭生态保护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市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
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迅速彻底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紧急通知》和《汉中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及“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要求,2017年9月底前,要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石、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建设项目。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2020年前,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石、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县区政府以及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协调,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制订并实施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整改标准,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负责整改措施落实,对违法违规企业、责任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公开曝光。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促进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巡护监测,开展经常性执法和宣传教育,严格审批事项申报许可,认真落实管理职责。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制定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巡护监测标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制止,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
(三)深入开展专项检查。2017年9月底前,各县区在上半年开展自然保护区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陕西省“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陕环函〔2017〕656号)和市环境保护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汉中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汉环函〔2017〕256号)要求,完成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的问题排查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对整改工作方案的制订、整改工作进展及信息报送、整改目标完成、信息公开、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整改工作不力、不实、效果差的,要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严厉查处等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严肃整治违法活动。2017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砂、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光伏)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取缔,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等历史遗留问题,要限期退出。对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六)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各自然保护区要在编制或更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编制工作,积极开展项目储备,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将自然保护区资源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县区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安排部署,明确整改目标,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整改要求,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二)细化任务,严格问责。各县区要科学制订整改方案,层层分解细化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广泛宣传,注重引导。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整改工作,广泛宣传有关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举报、揭发、曝光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2100433B
汉石桥湿地自然保护区汉石桥湿地公园是一个朋友自驾、聚会的好地方,全程高速+柏油路,没有山路,很顺,公园里可以烧烤、打牌、骑单车、划船,适合很多人一起,推荐~~
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这样来得最快最有效,省时省力提供范文一篇: 为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特制定新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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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瓮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遥感评价
运用遥感技术,科学、快速地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能够为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和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本研究以1990、2000和2015年的Landsat TM/OLI/TIRS为数据源,使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确定湿度分量、归一化植被指数、地表温度和干度指数4个指标的权重,运用遥感生态指数(RSEI)评价模型,对南瓮河自然保护区1990—2015年的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结果表明:遥感生态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研究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其时空分异;1990—2015年,保护区RSEI均值由0.55上升至0.83,生态环境质量优良以上区域面积所占百分比逐年增加,这与该等级中森林所占比例增加有关;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区域所占比例高达91.4%,这与保护区的建立及相关工程与非工程防护措施的实施密切相关;核心区、缓冲区北部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火灾的发生导致森林植被遭到破坏,而道路附近和试验区的东南部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与人类活动的干扰密不可分.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探讨
由于自然环境变迁和人为活动影响,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重,部分地区生态恶化已经影响到当地社会与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自然人文特征和生态环境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保护与治理的基本思路及重点实施的三大工程。
汉中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汉中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日常保障监管能力,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保障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更好服务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省关于空气和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及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责任,配合第三方运维公司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全力支撑中、省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客观反映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成果,助力汉中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明晰事权划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交生态环境部,各县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交省生态环境厅以及2018年生态环境部主导建成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公司分别受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负责国控站、省控站的运营和维护,保障监测数据质量。站点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站点运行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坚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配合。针对国控、省控空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第三方运维公司、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职责明晰、“内外”有别,但站点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与设备运行、数据质量密不可分。为此,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辖区站点第三方运维公司的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坚持严管重罚,打击违法行为。强化日常巡查、督导检查,对因保障不到位、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宣教并用,提升公众意识。按照中、省关于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文件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国控、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放,通过现场讲解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自动监测站的了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县区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环保局要履行监管督导责任,牵头成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管理工作督导组,负责督查指导县区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好各自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环境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工作所需经费;电力部门要统筹支持环境监测站点供电;水利部门要保障环境监测站点供水和采水系统安全;网络公司要保障环境监测站点数据传输网络顺畅;国土部门要保障解决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征用土地问题。
(二)建立基础条件保障机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空气和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1. 保障自动监测站应全年不间断连续运行。一旦因供电或网络中断、自然灾害损坏、运维人员出入受限、周边环境异常等基础条件保障方面问题造成站点暂时停运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同第三方运维公司沟通协调解决,并立即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因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使用的,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核实后,按程序报中、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2. 完善监测站点安全保障措施。采样区域要设立有效护栏,护栏高度以有效保障运维人员安全为准;并对运维人员上采样平台的楼梯(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楼梯(道路)进行加固维护,确保运维人员人身安全;完善稳压和防雷设施,规范监测仪器线路和管路连接,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站房安全。
3. 强化自动检测站站房及周边管理。站房周围应有防护栅栏或设立明显的标识标牌、加装报警装置,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坚决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因基础条件保障等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及时向中、省、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站点权属级别,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同时,指导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抑制扬尘的雾炮车、洒水车等喷水喷雾设施规范作业,强化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周边及上游河道疏浚、采砂采石和排污行为的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100433B
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出台《鄂州市2015年生态市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建设。
《方案》确定了我市生态市建设的主要任务,即: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我市生态建设的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完善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大力开展乡村绿化建设;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完成201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减排目标;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今年将创建市级生态乡镇2个以上,市级生态村15个以上;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青山-阳逻-鄂州”大循环经济实验区建设;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建设政策保障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开展梁子湖省级生态区创建工作;完成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