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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参与制定相关的环保监测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划等;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汇总、分析、评价本地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并对县(区)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立辖区内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协调应急监测工作。
2、惠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承担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年度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编制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工作,编制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方案;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溯源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发放防疫检疫证;组织实施或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任务。
3、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负责拟订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组织现场考核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工作;指导各县(区)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协助办理人大、政协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议案和提案。
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政务中心
负责网络问政、网民民意的收集、转发及回复工作;负责保障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发布、网络维护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网、惠州市环境保护公众门户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的业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负责对环境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研究分析,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服务;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的管理与维护;组织全市环保系统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咨询等活动;承办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5、惠州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
面向全社会开展以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教育;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报道;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承担对企业员工和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
6、惠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事务中心
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计划及年度减排实施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审核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工作;负责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7、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
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协助对在用机动车和延期报废车辆排气污染的路(抽)检和站(场)检,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协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协助对定型、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工作;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信息系统,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研究利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8、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负责本地环境保护政研究、环保技术规范编制或修编等;负责公益环保科研、环境规划、重大项目和决策的环保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影评价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技术评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现场评估、验收审核工作;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环保技术引进、研发与推广应用及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9、惠州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
负责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工作。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统筹开展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工作。落实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意见。组织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协助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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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组织指导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2、政策法规科
协调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3、综合科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本市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环保合作工作。
4、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5、海洋生态环境科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6、大气环境科
负责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7、自然生态与土壤保护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管,拟订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8、化学品与固体废物科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化学品、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固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9、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10、环境监测科技与辐射管理科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和预警监测等。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监督指导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协助省做好民用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响应和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权限内电磁辐射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核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11、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负责协调处置较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局长:周文高
2020年12月,评为2018至2020年度“广东省文明单位”。
2021年10月,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
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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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小彦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柳晓晖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国强、陈少龙、丘旭辉、徐彪、吕伟华、张光华、许志诚、罗群忠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田茂真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黄顺来、刘剑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林瑜
地址:惠州市江北五号小区
惠州市水务局
邮编:516003
2100433B
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为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所属各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挂惠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