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统筹开展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工作。落实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意见。组织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协助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