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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股。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机构改革、劳动工资、外事、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采购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督办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新闻宣传、机要、密码、档案、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综合治理、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局管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编制区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组织协调区人大、区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水政水保水资源股(河湖长制工作股、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研究拟订水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承办水行政部门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区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承担区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督办、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评估。协助区级河湖长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区级河湖长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区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督促区级责任单位履行河湖长制部门工作职责,调度检查各镇(街)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各区级相关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展流域突出问题整治。督促、指导下级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协调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利口有关工作,归口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作。
(三)农水建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水利战略规划、主要综合规划,归口管理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国家、省、市和区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报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督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四)承担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水域、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依照水法、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参与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五)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监管范围内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监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或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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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千万不要在吉安买房,因为政府太黑暗了,所有的税和物业费全部是按国家的最高标准来看齐的,贷款没有第一套优惠且是最高标准,这么落后的地方是讲关系的,吉安却提供不了什么工作的机会,除非你有关系。否则的话...
呵呵,这也不奇怪!农业是国家基础,水利是农业命脉,林业则和以上两个方面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考虑到以上因素,再加上我国各地的农业情况有所不同,所以有的地方农业局和水利局合并,有的地方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
区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管理局体制改革实践与思考
本文介绍了螺滩水利水电管理局由于管理机制不活,人员过剩;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制约了水库和灌区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定编定岗,推行管养分离,理顺经费来源,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等改革措施,单位恢复了生机。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吉安市水务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吉州分局
市水利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