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是2013年9月24日经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2号公布的条例。该《办法》共19条,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予以废止。
2018年8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工作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基本信息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具体内容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绝缘监察模块

  • YH-PM3-BJ
  • 13%
  • 东莞市道滘奥川电控设备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市政监察摄像杆体(L型杆体)

  • 干6米,横臂12米,法兰700*2
  • 恩纬西
  • 13%
  • 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1900x900x520mm,铁架焊接,经打磨无缝无毛刺,表面酸洗磷化喷漆,配加厚床垫,ABS单摇升降.
  • 13%
  • 东莞市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参数测功能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iVD4 智能化组件;类型:中压产品;规格:其他;产品说明:断路器状态参数测功能,MDC2/4 安装与开关柜低压室
  • ABB
  • 13%
  • 西安赢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手套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手套;品牌产地:北京;
  • 山河
  • 13%
  • 天津山河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6(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8(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12(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胎压路机

  • 工作质量[9](t)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胎压路机

  • 工作质量[9](t)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监察机框

  • 详见图纸
  • 2个
  • 2
  • 不限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7-13
查看价格

电子监察前端设备

  • 1.规格:抓拍数据存储、高清视频录像、回放、网络操作、24小时不间断高清录像,ARM架构,配备3T硬盘,录像时间不小于7天2.内容:含安装、调试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1-26
查看价格

电子监察拍照标杆

  • 八棱杆立柱:(450-380)×12×6000横臂:(350-120)×8×11000+11000底法兰:1000×1000×20/5
  • 2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06
查看价格

纪检监察管理平台

  • TC-E802J-GX
  • 1台
  • 1
  • 天地伟业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28
查看价格

电子监察前端设备

  • 1.规格:抓拍数据存储、高清视频录像、回放、网络操作、24小时不间断高清录像,ARM架构,配备3T硬盘,录像时间不小于7天2.内容:含安装、调试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1-26
查看价格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32号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文献

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精品 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精品

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精品

格式:pdf

大小:5KB

页数: 1页

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年,我们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以建设学习型机关、务实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和 创新型机关为目标,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较好地完 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委局各项工作有序、顺畅、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现总结 汇报如下: 一、XX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抓学习实践,大力提升队伍素质。学习实践是永葆工作活力和激情的法宝。 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 求,以“创先争优”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大 力加强学习教育。一是突出学习重点。坚持精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结合、领导讲学与好 书推荐结合、深入调研与讨论交流结合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 xx 届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工作 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纪检监察业

【办公室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 【办公室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

【办公室工作总结】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

格式:pdf

大小:5KB

页数: 4页

第 1 页 共 7 页 三一文库 (www.31doc.com)/ 范文大全 /工作总结 /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年,我们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以建设学习型机关、务 实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和创新型机关为目标,大力加强能力 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 目标任务,为委局各项工作有序、顺畅、高效运转提供了有 力保障。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 XX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抓学习实践,大力提升队伍素质。学习实践是永葆 工作活力和激情的法宝。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 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以 “创先争优”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实 践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学习教育。一是突出学习重点。坚 持精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结合、领导讲学与好书推荐结合、深 入调研与讨论交流结合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 xx 届四 中、五中全会精神

[四川]成都公积金中心召开首届特邀监察员聘任工作会

近日,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成都公积金中心召开首届特邀监察员聘任工作会,向11名来自社会各界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并进行座谈。

会议向与会的特邀监察员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说明了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原因、特邀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中心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的条件等,部分特邀监察员就梳理办事流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扩大宣传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查看详情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