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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主题词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主题词

城乡建设 基础设施 收费 办法 令

分送: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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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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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1500*600*1600/GRC 图纸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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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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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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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雕塑-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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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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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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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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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壹壹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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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 韶关市2008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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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 韶关市2007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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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 韶关市2007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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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 韶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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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

  • 韶关市2007年5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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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 IDS管理基本软件 每25智能节点接入,3年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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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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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基础设施管理软件

  • 针对微模块内部的IT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建立全面的机房动力环境监控、制冷设备监控、密闭通道监控,可支持机柜资源、资产的管理平台,形成一套可复制推广的以机柜为基本监控单元的运维模式,可按自定义时间段生成实时监控曲线,实现数据中心全面的智能管理.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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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盾或同档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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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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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 定制程序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 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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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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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一体柜

  • 设备附件;3.为保证设备间系统的统一规划、管理、调试及可靠性,机柜、密闭通道、UPS、精密空调、动环监控系统等需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4.考虑产品安全性,投标人须提供微模块设备间设备基础设施一体柜的相关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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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一体柜

  • 1、机柜(宽×深×高)600mm×1350mm×2000mm(含通道)2、材质为高强度A级优质碳素冷轧钢板和镀锌板3、机柜静态承载能力≥1500kg4、密闭通道门为双层玻璃门,确保隔热,防止凝露5
  • 1套
  • 3
  • 机房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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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内容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热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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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主题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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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主题词文献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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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 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 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 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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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概述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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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魏都区、许昌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征收。其中,市区工业项目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委托各规划分局具体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90元/㎡。

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方可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属于市区工业项目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凭据,由各规划分局开具收费票据后方可到有关审批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热、供气企业凭城市配套费交费凭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燃气、热力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燃气、热力配套设施铺设到道路规划红线处(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到道路规划绿线)。

第八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九条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条依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资金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

第十一条对城市配套费中燃气、热力配套部分,燃气、热力企业年初应编制配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等年度计划,并报财政、规划部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燃气和热力企业要加强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于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每年按照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市、区政府间按3:7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应等比例承担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参与市、区间分成。

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未缴纳燃气、热力配套费用,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未缴清城市配套费而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审计,确保城市配套费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入网费”、“天然气初装费”停止征收。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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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日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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