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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100433B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按照《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
如果网上没有,建议楼主打电话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来水、煤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当然如果在北方的项目,依据国家规定还会涉及采暖设施的费用)。说白了,实际上是完善房屋可达使用...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等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 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字[ 2003]2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 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5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 的,均按建筑面积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 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 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 商) 1280元 /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 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 底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钟山区(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六枝特区、盘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改变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市、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遵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及《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按项目返还50%给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2%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及房屋所有权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镇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各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我县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在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澄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澄府〔2010〕123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