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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经2016年8月28日商务部第8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商务部于2016年11月16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招标机构注册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招标机构对《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注册。

第八条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注册自动失效。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九条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部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纳税额等;

(四)业绩记录: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过程中的错误操作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和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记录: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违法的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责任人员姓名、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核实;第四项、第五项由商务部公布;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纳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注册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

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注册材料。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抽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等方式。各主管部门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通过招标网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在招标网建立招标机构名录库、招标项目库和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实地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实地检查的主管部门从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从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实施检查。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所属招标机构的实地检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每年实地检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实地检查1个项目。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

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公布。

商务部可以组织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机构及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八)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十)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一)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

(十四)招标网注册失效的招标机构,或者被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继续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五)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未在招标网注册的;

(十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招标机构自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或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公告对招标机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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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届政府成立伊始就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当作开门第一件大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是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同时也是商务部主动提出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

2013年11月,国务院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后,商务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4年2月,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出台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除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外,还依法规定了招标机构的注册要求、业务职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2014年4月,商务部依据该办法启动了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注册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共有543家新机构在招标网注册(招标机构总数达到766家,增长2.4倍),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为在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两年来,商务部积极探索和研究,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主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透明、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什么亮点和创新?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就适用范围、注册程序、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招标机构注册办法、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信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初步建立了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信用监督、行政监督和智能监督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国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关于《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信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规定,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并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其他信息、业绩记录、异议和投诉记录、检查结果记录、错误操作记录、违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如实反映招标机构的经营状况,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提供参考平台,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平台。

二是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李克强总理多次在重要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规定了"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重点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要求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招标网公布。

三是继续推进智能监管。2001年,商务部就建设了招标网,率先实行了"互联网 监管"的模式。招标网已累计运行20.3万多个项目,为3.9万多家采购商、9万多家投标企业、2.5万多名评审专家提供在线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的招标机构注册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均以招标网为依托,强化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机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是否有准入条件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机构注册办法"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网址和登记内容,要求招标机构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所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第七条对招标机构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提出明确要求;第八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销的相关要求。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对招标机构是否要设置营业场所面积、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规模等具体的量化指标条件。《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除第三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的要求外,未设置任何其他准入条件,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尽管没有在准入门槛上设置面积、数量、规模等条件,但由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信用监督和行政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了招标机构有序公平竞争,贯彻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符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的改革方向。

四、《管理办法》在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及时更新注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机构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机构对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二是通过社会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通过行政监督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四是明确规定违反注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违法情况和处罚结果将在招标网公布。

五、《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管理办法》第六章依法规定了十五种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措施。二是,《管理办法》新增了针对违反注册制度的三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未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注册失效或被暂停仍继续开展新业务以及未经注册即开展业务等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机构违法情况、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将在招标网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六、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事中事后监管的落实?

出台《管理办法》只是深化"放管服"的第一步,重要的是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各主管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是抓紧制订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十六项对招标机构的主要监督内容,商务部正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拟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商务部积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目前,已在招标网建立了涵盖760多家招标机构和20多万个招标项目的检查对象库。下一步,将建立全国商务主管部门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完善网上随机抽取程序。

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7年,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760多家招标机构和每年近2万个招标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最低要求。各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招标网,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增强随机抽查的威慑力。推动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促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五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管人员深入理解、掌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策培训,并布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培训会后,各主管部门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交流,推动招标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六是继续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管理办法》目前是试行,如何切实把市场管住、管好,还需在实施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各主管部门将密切跟踪了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大胆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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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28日商务部第8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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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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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献

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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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11月16日,商务部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从招标机构注册办法、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信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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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的行为, 保证我县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 有序地进 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 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 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 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 前期 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划书(立项批复) ;(二)用地红蓝线图; (三) 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 ;(四)资金证明; (五)基 建项目招标审批表;(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相关工程);(七) 招标控制价及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招标机构注册办法

第五条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 招标机构对《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注册。

第八条 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注册自动失效。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纳税额等;

(四)业绩记录: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过程中的错误操作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和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记录: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违法的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责任人员姓名、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核实;第四项、第五项由商务部公布;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纳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注册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

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注册材料。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抽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等方式。各主管部门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通过招标网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 商务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在招标网建立招标机构名录库、招标项目库和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实地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实地检查的主管部门从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从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实施检查。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所属招标机构的实地检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每年实地检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实地检查1个项目。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

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公布。

商务部可以组织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机构及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八)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十)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一)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

(十四)招标网注册失效的招标机构,或者被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继续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五)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未在招标网注册的;

(十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招标机构自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或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公告对招标机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

主管部门:

*招标机构中文名称  

*招标机构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机构网址(自愿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开始国际招标代理时间    年   月

*是否具备其他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如有,请列明)

*是否受到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有,请列明)

机 构 情 况

*人员情况:人员总计   人,其中:招标专业人员   人;工程师   人;

英语6级及同等水平以上   人;国际贸易专业  人;其他   人。

*场所情况(上传图片):开标室  间;评标室  间;资料存储室  平方米。

*其他情况(自愿填写并上传图片):   职业教育培训:        人次/年。

学术交流成果:         上一年度纳税额: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承诺上述情况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机构签章:  

注:1、此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填写、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所属主管部门。

2、表中加注星号(“*”)的内容将在招标网予以公布(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

附件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填表日期: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号 *学历或

学位 *专业 *职 称 职 务 *是否招标

专业人员 *是否具有英语六级或同等水平 *是否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开始国际招标代理时间(年月) *学术成果

(自愿填写) *国际招标代理业绩(项目数量及招标中标总额,万美元)

注:1、此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填写、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所属主管部门。

2、表中加注星号(“*”)的内容将在招标网予以公布(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

招标机构签章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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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年鉴内容介绍

《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年鉴(1985-2003)》于2004年创刊。同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办,组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机电办、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招标采购部门及知名外贸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共同编写。《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年鉴(1985-2003)》在全国范围内收集资料。首卷回顾和记述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18年的发展历史,汇集、整理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各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情况,特别是国内外企业参与投标中标的项目资料,详实反映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在全国各地区、和行业取得的成绩,向读者全面地、系统地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年鉴(1985-2003)》共分九篇,由特载、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发展概况、企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发展情况、1989-2003年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情况、典型案例、机电产品拟招标采购项目、政策法规、大事记和附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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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实施规范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二)对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可以规定各区间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

(三)对可以在投标人之间具体比较的指标,可以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四)对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计算打分的指标,应当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五)对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评价方法应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分值,不得对应多个分值或分值区间,采用本条第(五)项所列方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一)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条第(一)、(二)项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一)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规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见附表1),判定并拒绝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加分或者减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1)算术修正;(2)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3)价格调整;(4)价格评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位成员的评分进行汇总;每位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价记录表(见附表2-1,2-2,2-3)后不得重新打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每位成员的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它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出现本规范第十四条列明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推荐综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则当次招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当按照1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并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1)、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2)、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3)、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见附表4)、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见附表5)和评审意见表(见附表6)。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分记录表、汇总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及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相应的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新疆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所称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且商务和技术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所称均值,是指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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