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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法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基础保障与体制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事故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控制一般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五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为达标;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乐平市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其他县(区、园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对市公安交警支队,凡道路交通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凡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对其他部门和单位,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包括单位本级、下属单位和监管行业领域);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组织考核组原则上于每年1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县两级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达标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考核是政府部门(准确地说就是安监局)对矿山建设验收的一种考核,它的准确含义就是:矿山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其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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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共 3 页 第 1页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1 总则国有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 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 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 、部门均应把安 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 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 积极推广新技术, 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 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作者:李川 文章来源:四川安全文化网 点击数: 682 更新时间:2007-0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 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面,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标准、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 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依据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依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按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按照星级考核标准打分,并根据不同单位的 施工作业性质及风险程度的大小,将其划为三个考核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类别单位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以及省级部门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进度要求,动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报市政府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不低于20%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