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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以及省级部门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进度要求,动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报市政府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不低于20%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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