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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近日发布、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办法同时规定,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办法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人事部近日发布、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办法,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办法明确表示,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如何算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如何界定?是体检后?政审后?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1) 先搞请招聘公告中的内容, 其中会写本次被招聘人员是否是事业编制内人员;(2) 如果是事业编制,好, 你通过招聘被录用了, 还有一个试用期, 最长本科1年\硕士半年\博士3个月;...
是优秀、合格、不合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日前,湖北荆门市编办组成调研专班,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认真调研,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改革情况,深入有关县市区和部分事业单位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情况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现状...
年休假的“法定使用期”并不是一年,而是两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年休假清零,否则就会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
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精)
- 1 - 网发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宜人办发〔2008〕121号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 权益,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任务、职工岗位工作特点和意愿,在年初对符合休 假条件的人员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职工既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对拒不 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2 - 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因任 何理由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可安排在次年补假。 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年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 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 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 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 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 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 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 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 8.3 亿人, 只有 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效率、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优先安排,抓紧抓好。
二、明确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建设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实现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整合联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2015年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应用,2016年,全面落实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要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工作需要,及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人事管理等业务联动的发展要求,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计。
2.统一软件,本地实施。各地应在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展建设实施工作,保证系统设计框架、基本功能和标准体系与全国统一软件的一致,按照“最少必需”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开展本地化工作,确保应用软件的统一和业务流程的规范。
3.统一标准,共享协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确保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LD/T92—2013)行业标准,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数据的上传、汇总及跨地域交换共享。
4.统筹兼顾,分步推进。分阶段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起步阶段,以满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为重点,同步实现职业年金经办功能,并按照业务财务一体化建设要求,实现业务数据与基金财务数据的衔接。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建立健全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便捷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部里统一安排,统筹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基金监管、联网监测、宏观决策等系统的扩建工作。
三、积极落实系统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建设省集中信息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基础,在省级数据中心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业务专网支持所辖地区的业务经办。个别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程度较高、暂时难以集中的地区,可在遵循全国统一信息标准的基础上,基于现有地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扩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功能,并结合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推进进程,尽快实现省级集中。任何省份不得另行分散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统筹推进业务融合。各地在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时,要统筹考虑与其他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内实现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人事人才系统的衔接,实现人员基础信息和参保前置条件的校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尚未实现省级集中的地区,要同步考虑与地市医疗保险业务系统的关联,先期实现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的共享比对,逐步实现包括待遇结算在内的各项业务经办环节的业务协同。对外要与编办、财政、公安、民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积极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各地要做好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人手一卡。已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行了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结合养老保险业务需要实现身份凭证和领取待遇应用。尚未发卡的地区,要尽快开展相关发行和应用工作,在办理参保业务时同步完成制卡信息采集,并及时发放,使社会保障卡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载体,使其成为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和个人权益查询的基本手段。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入口、安全认证体系、标准规范、后台数据库、对外服务口径的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进一步完善12333咨询服务功能,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纳入咨询服务范围,使其成为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预约办理以及投诉举报的重要渠道。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内容涵盖业务专网和互联网,各地要坚持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与实现信息安全防护两手抓,推进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认证体系,切实采取访问控制、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做好业务专网与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做好省级集中系统的应用级容灾和数据备份。科学合理地测算系统软硬件、网络等技术指标,配置更新相关设备,提高系统支撑能力,保证系统的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推进省级集中系统建设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地市抓好网络延伸、终端配置等配套工作,为系统实施创造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省要按照部里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系统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模式、任务和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系统建设符合业务发展需要。要力争在经办工作启动前完成信息系统的部署实施,支持经办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提供有效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并将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与省级集中要求相匹配的信息化队伍,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各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