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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线

建筑退让线是指建筑红线与地块红线之间的距离。一般公共建筑退让10-15m。

建筑退让线简介

建筑退让线是指建筑红线与地块红线之间的距离。一般公共建筑退让10-15m。

建筑红线与地块红线之间的距离。建筑的退让是为了留出适当的公共空间或者满足日照要求,避免阻挡周围建筑的光照。一般公共建筑退让10-15m。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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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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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线文献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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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退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 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 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度 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 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 (附表 6-1)的规定; (二)高度 100米以上的建筑, 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 计分析论证, 但最小不得少于 《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 离》(附表 6-1)中高度 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 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 m)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 25 米,并且应当 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 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 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

建筑退让间距说明 建筑退让间距说明

建筑退让间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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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建筑退 让间距的说明 1. 建筑板楼的认定办法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2.4.1 规定 建筑的长高比 :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 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 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 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 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 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 筑外墙均为长边。 2. 规划设计方案 A座 长边长度 52.50 米,端边 25.20 米,建筑高度 52.25 米 长边 > 2 X 端边长度 高度 < 长边长度 可认定 A座为板楼,且分长边与端边,应执行板楼建筑退让规 定。 B座 长边长度 43 米,端边 21 米,建筑高度 41.75 米 长边 > 2 X 端边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简介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七条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高度系数不得小于2。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第九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建筑,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同期建设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时,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0.1.建筑错位布置时(不适用对原有住宅),相对应部分不超过被遮挡建筑宽度1/3的,按其相对应宽度计算。

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3米。

(二)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十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宾馆、招待所、写字楼等建筑,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8米。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东西向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遮挡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计算,宽度系数不得小于0.7。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 40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楼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五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九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二十条 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地上及地下、裙房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

底层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主干道 ≥10 ≥15 ≥20

次干道 ≥8 ≥10 ≥15

支路 ≥5 ≥8 ≥10

步行商业街 ≥5 ≥10 ≥10

绿化带 ≥5 ≥10 ≥10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高架路及匝道 ≥30 ≥20

轻轨 ≥30

在建成区内建设高架路,距离住宅楼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界限: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让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两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6米处,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减6米处,东西两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一侧或者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市规划管理局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

(二)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时数。

(三)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凸出阳台、楼梯间及其他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外凸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阳光建筑檐口顶部或女儿墙顶点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时,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的住宅层楼面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楼面。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宽度,是指遮挡阳光建筑最大遮挡面垂直投影宽度。

(五)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其余的条式建筑为东西向建筑。

(六)大中型公建是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含裙房)或商业、商住综合体。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 1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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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六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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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建筑后退红线标准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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