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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

经济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义务的行为。经济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国家计划的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经济权利的实现。经济合同履行必须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标的是什么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其他东西来代替,除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经济合同履行简介

经济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义务的行为。经济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国家计划的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经济权利的实现。经济合同履行必须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标的是什么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其他东西来代替,除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济合同仍应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完成承担的义务。经济合同的履行分为交付标的;验收;结算几个阶段。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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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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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透明塑壳断路器

  • DHM20Y-100T/3300、16-100A
  • PEOPLE
  • 13%
  • 人民电器集团昆明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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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卫吸粪车/带清粪装置
  • 鼎牧
  • 13%
  • 安徽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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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过滤器

  • 品种:网式过滤器;型号:AF200;处理水量(m3/h):0.5T/H;工作压力(MPa):1;用途技术:电动/水动可选;系列:自清网式洗过滤器;结构型式:压力式;过滤介质:编织滤网;进出水管径DN(mm):100
  • 飞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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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飞创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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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版双用+直接头

  • 3寸 不锈钢
  • 辉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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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群水暖器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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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防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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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伯油性哑光经济型面漆

  • 24 kg/桶
  • 佛山市顺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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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伯油性哑光经济型面漆

  • 24kg/桶 优等品 一等品
  • 佛山市顺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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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

  • 尺寸:高1200mm×长400mm×宽450mm
  • 4PCS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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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展示架

  • 1.名称:合同展示架3.规格:1250×500×400mm4.材质要求:详见招标图纸5.主要配置及技术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6.工作内容:包括供货、深化设计及所有其他
  • 2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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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机(合同外)

  • (1)名称:静音型通风机P-4-1-2(2)型号:详见设计图纸(3)规格:风量:550m3/h,200Pa,0.06KW(220V)(4)减振底座形式、数量:减震弹簧(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设计图纸和招标技术要求
  • 2台
  • 1
  • 英飞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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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展示架

  • 橡胶脚垫+1.2mm不锈钢面板激光雕刻成型 玫瑰金色烤漆+ 5mm亚克力板雕刻 玫瑰金色烤漆+1.2mm不锈钢折弯 深灰色烤漆+1.2mm不锈钢折弯焊接 表面玫瑰金色烤漆 内容丝印 尺寸:420×560
  • 1个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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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盘管(合同外)

  • (1)名称:风机盘管(四管制3+1排管)(2)型号:FP-10(3)规格:风量:1700m3/h,制冷量:9.57kW,额定热量:18.22kW,机外余压:30Pa,净重42.5kg(4)安装形式:吊装(5)附件:减震器、镀锌支吊架制作安装(6)其他要求:详设计图纸及招标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 10台
  • 1
  • 品牌详见原档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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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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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文献

经济合同履行障碍与经济合同语言 经济合同履行障碍与经济合同语言

经济合同履行障碍与经济合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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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9KB

页数: 2页

经济合同履行障碍与经济合同语言——【内容提要l 在纷纭复杂的谈判签约中, 果最方草率签约,台同条敖不规范,漏洞百出,就 会为日后的履行带柬隐患。本文结台台同纠缔的蜜际事例.从语言表达的角度,j}折旨同用语容 易产生歧义的地方,麒帮助人们识别对方设置...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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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在传统民法上。债权人的代 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 债的保全制度。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合同法)为保护债权 ^的台法权益再次对此作了规定。 所以本文就台同履行中的保全制 度作如下阐述。 台同履行中的保全翩度是为 了防止债务人...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合同履行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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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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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规则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合同履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当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合同履行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履行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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