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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要明确,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对谁公开?如何公开?等等前提。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其次,像这种地区性网络型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是面向中国全体公民乃至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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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 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公众评 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 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 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 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 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 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 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本级政府 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
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改革和发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聘;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商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六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市信息公开办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市信息公开办要求,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由怀远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可公开文件及政府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依申请公开等途径,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现就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发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