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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 2 号
现发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
(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
(五)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六)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
第五条 申请方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全的,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第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后6个月内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申请方应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进行现场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赴现场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方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资格予以认可,颁发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组织复核。
复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向申请方颁发认可证书;复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在国家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认可决定12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国家检验检疫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须在认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内,凭贸易关系人提供的中国环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有效复印件)及有关单证受理报验。
第十三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中国环保控制标准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监装、封识,并出具装运前检验环保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应采取自验方式。
第十五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明供货人名称、装运货物名称、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及气候情况;
(二)注明所验货物符合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三)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报检重量、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四)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检重量、船名、装运舱位特征;
(五)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日期、签发人和公章等应齐全、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年度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七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每三个月书面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十八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派员现场跟踪检查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进口废物原料经装运前检验,运抵中国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和有关单证受理报验。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必须及时说明检验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二)口岸查验三次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有异议,经查实属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责任的。
整改期间,暂停该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吊销认可证书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按要求限期整改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口岸查验发现废物原料因环保项目超标而作退运处理的或一年内发现两次环保项目超标并需作无害化处理的;
(四)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认可条件的;
(五)未经检验即出证和无正当理由推辞、拖延检验的;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或年审不合格的;
(七)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被暂停认可资格、吊销认可证书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废物原料系指允许输入中国境内的可作原料用的废物。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实施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考核、认可及现场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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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废物原料国外装运前检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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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等同 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7月29日,洛阳检验检疫局组织召开政府间协议国家装运前检验业务研讨会,洛阳市一拖集团、北方易初等23家重点进出口企业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近年来,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也门等多国政府与我国陆续签订政府间装运前检验协议,并授权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往上述国家的出口货物实施装运前检验,以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数/重量、安全项目、卫生项目、环保项目和价格等的真实性,制止欺诈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出口。随着我市装运前检验业务量逐年增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检验监装过程中了解到相关出口企业对装运前检验政策理解不透。为了规范检验工作,帮助企业理顺流程,促进企业扩大出口,我局特举办了此次研讨会。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研讨会,李霜枫副局长亲自到会,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检验检疫的职责、装运前检验的重要意义等。机电科人员深入细致地讲解了装运前检验的政策要求、政府协议,具体剖析了检验中可能发生的具体问题以及对策。并提醒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事项;采取多种措施了解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熟悉进口国的标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并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装运前检验,同时预留出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做到如实申报,诚实装运,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求相关企业完善自检自控体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输出。会上还进行了互动交流,检验检疫人员对企业提出的检验、监装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疑惑一一进行解答。
通过此次研讨会,各进出口企业代表比较系统的学习了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议装运前检验的政策,对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各个流程有了进一步了解,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对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此次培训受到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为提高我市出口产品质量,加快检验放行速度,更好地维护我国产品声誉,进一步扩大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