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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颁布。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基本信息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三)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必须组织听证。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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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引言

经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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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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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文献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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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2005 年 6 月 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 6 月 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2号公布 自 2005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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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1页

行政强制拆迁流程图 拆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5 日内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 表、社会代表参加听证, 收到听证代表 的回执二十内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报告和听证主持人意见书, 提 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局领导班子拟同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的,送达受理书面凭证, 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 审查完 毕,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强 制拆迁。 局领导班 子不同 意实施行 政强制 拆迁的,或由城市 房屋拆迁 主管部 门(市房管局)申 请司法强制拆迁, 并书面告 知申请 人。 整理提交市人民政府材 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 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 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 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 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 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 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人民政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内容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保证听证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工作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本部门办理该强制拆迁申请所涉及行政裁决案件(含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案件,下同)承办人以外的人员担任。

三、在听证过程中,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过渡周转房是否落实及是否符合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等重点陈述。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依据。

四、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听证申请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并移交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审查;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申请材料和其他事实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申请强制拆迁的决定。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其他相关程序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6]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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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二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5月15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安置房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物价、房产、土地、规划、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权分离的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补偿协议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补偿协议和货币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发给拆迁人。

第六条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货币补偿安置款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七条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拒绝领取货币安置费超过搬迁期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第八条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是指住宅房屋、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以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

对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均有权委托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核定,确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九条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四项因素构成。

拆迁补偿基价含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以及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是对被拆迁人的基本补偿。

区位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房屋所处具体位置的调节补偿;

层次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调节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被拆迁房屋残值的补偿。

拆迁补偿基价和区位调节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条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1、补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2、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费总额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上浮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系数标准为:

一层:1。

二层:0.8。

三层:0.7。

四层以上:0.6。

地下室:0.4。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商场、商店、门市部及其它商业网点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仓储库房、生产厂房等商业经营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迁安置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以外的通过货币形式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105号令)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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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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