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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基本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简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建筑废弃物的减量产生和资源化利用,强化源头减量,推进分类收集,健全收运体系,提高综合利用能力,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在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建设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源头就地利用模式。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相结合,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通过财政资金适当奖励,引导和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自主投资,建立长效机制。

(四)示范引领、稳步推进。选择有代表性的建设新区或旧城改造区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形成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体系,探索推广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 “十二五 ”末期,示范县(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建筑废弃物使用量占全部建筑废弃物总量的20%以上;各市(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地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废弃物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废弃物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定工作目标,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其技术方案,明确融资模式、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直接投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凡按照规划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工业信息化、财政、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给予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三)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及其他等种类将建筑废弃物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建筑废弃物就地利用,减少排放。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废弃物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鼓励新建住宅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减少个人装修,降低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

(四)加强建筑废弃物的综合监督。

各市(州)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槽土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到2015年底,实现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建立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资质许可制度。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建筑废弃物乱堆乱放和就近填埋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或避免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乱占土地问题的发生。

(五)加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严格按有关标准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设施,防止二次污染。要实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标识制度。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在政府投资的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建设和市政项目中,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新型墙体材料核定中优先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及时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导则、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与验收规范。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相关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六)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步伐。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开拓建筑废弃物新型建材的应用领域,扩展建筑废弃物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牌、规格,提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同时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七)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工程。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资金建设项目上加大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产品的推广力度,结合我省安居工程、保障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产品的应用,发挥示范效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担负起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物价、质检、科技、税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二)落实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建立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各成员单位管理责任,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动工作落实的奖惩措施。

(四)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展览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综合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提高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意识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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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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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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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文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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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正>吉政办发[2014]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城市园林绿化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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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正>吉政办发[2014]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公开,避免人为暗箱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采购秩序。

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网上审批、电子标书编评、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七、完善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及时与公检法、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持证上岗和执业资格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注重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确保其具备依法采购和熟练操作的能力。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落实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不断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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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述

2015年3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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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规划,统筹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省(区、市)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明确总体要求、任务和措施;下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创新手段,厉行节约。应结合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推广实施、国库管理电子化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总体目标。

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度建设。

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依法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主体、监控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根据监控工作内容和业务环节,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理顺工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避免制度规定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执制必严、违制必究;做好制度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动态监控的规定,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监控工作抓出实效、抓出影响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完善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严格处理违规事件,即时通报违规情况,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2.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积极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监控核查情况周知各方,调动主管部门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3.建立监控信息报告机制。通过建立周、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反馈,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4.建立违规问题处理机制。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强化技术支撑。

省级财政部门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按照“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指导思想,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充分利用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提高系统(或模块)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达到动态即时、智能预警、综合分析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四)加大监控力度。

1.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2.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加快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厘清国库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完善收付控制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和监督检查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国库干部“双安全”。

3.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监控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方案,确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国库岗位配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原则上,省、市财政部门应设置国库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乡镇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国库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

加强辖区内动态监控工作督查,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10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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