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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2022/07/16175 作者:佚名
导读: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

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公开,避免人为暗箱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采购秩序。

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网上审批、电子标书编评、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七、完善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及时与公检法、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持证上岗和执业资格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注重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确保其具备依法采购和熟练操作的能力。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落实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不断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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