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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1991年01月03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吉政发〔1991〕1号)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环节控制伤亡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煤炭生产稳定增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对稳定大局,发展经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工作的重点,纳入整个经济工作统筹规划,定期研究,认真抓好。

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州)长、专员、县(区)长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煤炭工业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健全和强化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各级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以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安全工作体制,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要从各个方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同资源审批、产供销运、人员素质、管理体制等环节密切相关,必须权责统一,以保证行业法规、安全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

(一)省内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煤炭系统外其他单位开办的煤矿,统由煤炭工业部门归口管理。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要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重点产煤乡镇要设立煤炭管理站,其他产煤县由计经委(经委)管理煤炭工业。

(二)各级煤炭部门、各类煤矿都要内设安全机构,合理定编,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受上级安全部门和同级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国营煤矿(包括统配)所属集体煤矿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办理采矿登记。国营煤矿同地方单位和个人联办的煤矿,其安全生产由国营煤矿负责。

(四)部队、煤炭系统外单位办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管理。

(五)授予煤炭部门以下权力:

1、在地方煤炭资源开采范围内,对开办煤矿有定点、划界、开采的审批权。

2、对不合规定、违法开采的矿井,有封闭、停产权。

3、对乡镇集体、煤炭系统外煤矿矿长的任职有资格审查权。

4、按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的物资指标组织矿用物资的供应,按省煤炭调运计划组织地方煤炭的调运。

四、贯彻国家办矿方针,清理整顿乡镇煤矿。解决乡镇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安全问题,是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的首要问题。为此,要对乡镇集体、个体煤矿,部队和煤炭系统外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以国营煤矿生产、建设井田范围内的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井一律封闭;对无证开采的煤矿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顿。从现在起不再审批个体办矿。有一定生产条件、已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个体煤矿,要逐步与乡镇煤矿、村办煤矿实行联合。不允许个人挂靠国营和集体单位办矿。

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煤矿和联办煤矿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都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确有按《矿产资源法》规定业经正式批准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地质资料清楚,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和煤炭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具备《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五)有符合《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

(六)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

五、采取措施扶持煤矿安全生产。

(一)要增加煤矿安全资金。每年除省煤炭局从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中安排100万元外,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安排100万元,省计经委在用于煤炭开发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地方国营煤矿落实安全措施和重点产煤县建设安全公用设施。

(二)要提足用好维简费,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的部分应不低于20%。乡镇煤矿(含其他集体、个体煤矿)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由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计入煤矿成本的维简费,留矿50%,乡镇煤管站集中50%,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完善煤矿安全设施。

(三)煤矿火工品、“三材”和电力供应,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分配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煤矿用火药、雷管等,由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按公安、民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应并加强管理。煤矿所用“三材”要按计划产量和供应标准,经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给煤炭部门,按品种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到矿。省统调煤按当年计划调煤量,每万吨补贴钢材2吨、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吨,由省煤炭局统计报计经委平衡后,将指标砍给省煤炭局,供应给调出煤单位。煤矿用电按一类用电严格计划管理,用电指标要“戴帽”下达给煤矿。除电网事故外,停、限电都要给煤矿留保安电力。

(四)要稳定煤矿工人队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术素质。采掘一线的农民轮换工每年可适当改一部分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煤矿井下工人退休,对其子可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吉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照顾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必须从事井下采掘一线工作。

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各 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制定每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到乡镇和煤矿企业,纳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各煤炭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把安全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在考评中具有否决权。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重奖重罚。对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安全生产中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制裁,课以罚款。安全奖罚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局会同省计经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干部、工人安全素质。要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经常教育”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工作。从矿长到班组长,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不能任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不经培训考试合格不能聘任;绞车司机、电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收的工人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煤矿职工培训业务工作,由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分层次进行,劳动部门、工会要予以协助和监督。

八、控制重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各级政府和煤炭部门要把控制瓦斯爆炸、透水、顶板、运输等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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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1号

【发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1991-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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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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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献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格式:pdf

大小:32KB

页数: 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 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 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 称事故 )责任追究 ,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08? 51 号 )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 ,请认真贯彻落实 :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1人以上 (含本数 ,下同 )事故的 ,立即 停产 (停工 )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 ,其 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 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3 至 9 人较大事 故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 发生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32KB

页数: 17页

1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 2010? 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010]23 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发电 [2010]4 号)精神,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省局特制定《山东省关于加强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 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 附:1、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 、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010]23 号文件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2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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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2〕55号)和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暑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委办〔2012〕14号),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时机,现就加强暑期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早计划、早布置、早落实。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部署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落实到具体人员,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暑期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专项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全面、细致、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扎实推进“打非治违”行动。一要加强对塔机基础、龙门架基础和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二要加强对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管沟开挖和支护,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三要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四要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等。五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宿舍、办公室、仓库以及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宿舍、围墙倒塌事故。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及时督促整改,该处罚的要依法严厉处罚。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作业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同时,要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强化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暑期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及时掌握灾害天气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对于重点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专门防汛应急抢险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做好汛期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一旦遇有灾情或险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准确上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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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发布内容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号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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