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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1日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财建〔2011〕36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奖励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审核机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24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予以废止。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略)

3.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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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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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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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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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 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 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 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 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 3年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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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关于征集2014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简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强化工程、技术节能手段,现组织开展2014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第二次征集工作,我们将对申报且通过审核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节能技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采用高效燃烧(富氧燃烧、蓄热燃烧、低氮燃烧等)、受热面强化换热、激波清灰及水处理节能等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电站、工业锅炉及工业炉窑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高效燃烧、空气预热、除垢清灰等节能改造。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采用循环水专用吸收式热泵、烟气余热深度利用技术、烟气冷凝回收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在电力、水泥、锅炉供热等领域开展余热废热高效回收利用(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不再支持),推进低品质热源的回收利用,形成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3.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4.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5.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合理改进工艺流程、缩短工艺路线、提高自动化水平、优化能源系统,对石化、化工、热电、水泥、建筑、交通等领域能量系统进行持续改进,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处理能量系统的设计、控制及运行(管理)等问题,获得最佳运行结果,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效果。

6.大型公建综合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高效蓄冷、智能无负压给水、热反射隔热涂料、绿色照明产品等,对宾馆、饭店、地铁车站等大型公建开展空调系统、输配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

7.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冷凝式增压泵换热、水力热力平衡、能效管理控制、高精度热计量等新技术新产品,对供热系统开展水力热力平衡调节、分时分区控制、气候补偿、高效换热等节能改造。

8.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对原有生产工业进行改造,利用太阳能、地热、有机废弃物沼气等新能源代替常规能源使用的节能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认证的用能单位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实施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节能技改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能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用能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或没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4.项目未获得(且未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5.改造对象为用能单位的关键工艺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原则上工艺和设施(设备)应运行3年(含)以上。

6.项目应于2014年或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超过两年。

7.项目已经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8.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非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2.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3.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4.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5.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6.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二、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用能单位于2014年8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填报2014年节能技改项目意向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指定邮箱。填报了2014年节能技改项目意向表的用能单位应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区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用能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应符合要求(见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告须装订成册,一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一份。

2.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报文件应包扩对本区县申报的各项目的初审意见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三、后续工作程序

(一)项目审核。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基期能耗审核。

(二)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自主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验收。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用能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和节能量审核申请提交至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改委初审后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节能量审核。

(四)奖励资金拨付。我委对节能量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我委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用能单位。奖励额度根据实际节能量,按照工业类项目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若申报项目已同时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则按照工业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5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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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工业节能测算和技术改造内容简介

本书是配合国家节能、降耗、减排的要求,在对典型硫酸生产进行节能测算的基础上汇集全国硫酸生产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对硫酸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和改进设计的经验编撰而成。主要介绍节能测算基础知识,硫酸生产节能测算仪表器具,硫酸生产全过程节能测算方式方法和测算实例,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的老厂技术改造经验和硫酸生产装置设计的创新经验。书中第一次公布了快速准确的设备阻力计算经验公式,第一次公布了硫酸理论能耗的计算方法和数值等。

本书可作为从事硫酸工业生产、设计、研究、节能和环保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实用工具书,也可供有关化工、热工、环保方面的生产、设计、科研、管理、大专院校的教学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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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文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2〕34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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