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强化工程、技术节能手段,现组织开展2014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第二次征集工作,我们将对申报且通过审核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节能技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采用高效燃烧(富氧燃烧、蓄热燃烧、低氮燃烧等)、受热面强化换热、激波清灰及水处理节能等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电站、工业锅炉及工业炉窑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高效燃烧、空气预热、除垢清灰等节能改造。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采用循环水专用吸收式热泵、烟气余热深度利用技术、烟气冷凝回收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在电力、水泥、锅炉供热等领域开展余热废热高效回收利用(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不再支持),推进低品质热源的回收利用,形成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3.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4.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5.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合理改进工艺流程、缩短工艺路线、提高自动化水平、优化能源系统,对石化、化工、热电、水泥、建筑、交通等领域能量系统进行持续改进,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处理能量系统的设计、控制及运行(管理)等问题,获得最佳运行结果,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效果。
6.大型公建综合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高效蓄冷、智能无负压给水、热反射隔热涂料、绿色照明产品等,对宾馆、饭店、地铁车站等大型公建开展空调系统、输配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
7.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冷凝式增压泵换热、水力热力平衡、能效管理控制、高精度热计量等新技术新产品,对供热系统开展水力热力平衡调节、分时分区控制、气候补偿、高效换热等节能改造。
8.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对原有生产工业进行改造,利用太阳能、地热、有机废弃物沼气等新能源代替常规能源使用的节能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认证的用能单位节能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实施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节能技改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能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用能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或没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4.项目未获得(且未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5.改造对象为用能单位的关键工艺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原则上工艺和设施(设备)应运行3年(含)以上。
6.项目应于2014年或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超过两年。
7.项目已经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8.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非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2.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3.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4.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5.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6.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二、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用能单位于2014年8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填报2014年节能技改项目意向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指定邮箱。填报了2014年节能技改项目意向表的用能单位应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区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用能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应符合要求(见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告须装订成册,一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一份。
2.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报文件应包扩对本区县申报的各项目的初审意见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三、后续工作程序
(一)项目审核。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基期能耗审核。
(二)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自主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验收。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用能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和节能量审核申请提交至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改委初审后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节能量审核。
(四)奖励资金拨付。我委对节能量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我委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用能单位。奖励额度根据实际节能量,按照工业类项目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若申报项目已同时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则按照工业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5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