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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是文明施工费,应该没有这个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单独费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正>济政办字[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市 人民政府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 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 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 、《建设施工单位、拆 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 、《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 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 渣土清运等措施, 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 确 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
前言
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主要成因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沈阳制定《沈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手册》,以便帮助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学习研究、熟练掌握和使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了解扬尘防治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该手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控制,待建空地控制,拆迁施工工地控制,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控制,渣土、垃圾运输控制,露天堆放场控制,消纳场、垃圾填埋场控制,水利工程控制,绿化维护控制,公路施工控制等12项内容的扬尘污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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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沙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应安装使用喷淋装置,确保裸露地面全覆盖喷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和湿法作业措施。全时段保持作业现场湿润无浮尘。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2
待建空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待建空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覆盖防尘网或洒水喷淋。
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的待建空地,应设置垃圾存贮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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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施工工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征收(拆迁)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
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及围挡设置。
施工范围内拆除的旧侧石、道板、道路结构层等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整齐堆放。
运输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现场时,应清扫车体、车轮,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
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不超载,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
施工现场内,功能分区合理,材料堆放,机具设备存放,土方存放整齐有序。
施工现场及各种粉尘材料、施工土方及临时堆放的渣土,均有遮盖,并遵守洒水降尘的要求,做到无扬尘现象。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5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方案,具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措施。公路工程施工的围护措施可按相关行业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拆除建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废弃泥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等物料的,应当采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覆盖。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出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二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未能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的,装载物应当低于车厢挡板高度,并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遗撒。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五厘米以上,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硬化:(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拆后地块(收储前)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轨道交通(除市政建设项目外)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外)、县级以上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翻修)、城市道路保洁、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园林绿化养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八)相关部门应加强扬尘数字化管理建设,推进数据信息共享。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预设、使用、监督工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合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档备查;
(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一)建设单位报批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时,明确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内容;
(二)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理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扬尘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24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单位采用有效防尘覆盖,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工地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确保整洁,围挡宜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淋频次、时长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建成区范围外交通工程围挡要求,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五)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指定专人清洗车辆,同步建立冲洗台账,配备视频实时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运输、工程等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确保出入口保持整洁,鼓励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地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六)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七)石材等易起尘材料进行切割作业时,采用湿法加工,宜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鼓励预制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
(八)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需要现场搅拌的,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九)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鼓励采用泥浆固化技术,减少泥浆外运量。
第十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处理,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过程,采用雾炮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主体结构施工时,脚手架应按规定及时设置密目安全网;
(三)现场喷涂、涂装面打磨等作业时,采取相应有效降尘措施;
(四)在建(构)筑物上清运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五)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工地PM10、PM2.5等扬尘数据实时监测,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开挖,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定期对临时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尘区域洒水降尘;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泥带尘;
(五)道路日常维修、应急抢修等非长期封闭式施工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三)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施工预算包含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三)风力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拆除作业,需要爆破拆除的,选择风力4级及以下的天气,并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四)大面积、连片区域拆除,施工单位采用边拆除边覆盖等方式有效防尘。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便道和生活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区域内的主要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并适当采取洒水、冲洗、围挡、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未全封闭的砂石料场应分区分类,有序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料场前场地定期洒水清扫;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泥带尘。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等按照规范要求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二)加强阶梯、扶手、栏杆等道路附属设施保洁及沿街果壳箱的清运;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场内道路及站前广场清洁,定时清洗、洒水除尘;
(四)人工清扫道路作业,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路保洁作业参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安装防滴漏设施,确保装载物不外漏、滴洒;
(二)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抛洒或飞扬物料;
(三)运输车辆需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四)运输车辆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载工程机械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工程机械上泥土等易起尘物料散落、飞扬。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透水透气性铺装;
(二)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四)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有效防尘覆盖,绿化工程结束后,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七条 泥浆、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卸载作业区设置有效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有效防尘覆盖或简易绿化;
(二)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第十八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设置混凝土围墙或其他仓储设施,应全封闭或配备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时,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有效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十九条 矿山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制定矿山粉尘、扬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防尘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采取有效绿化防尘,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措施;
(三)装卸区设置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设施,装卸作业时,相应设施必须开启;
(四)矿区运输道路路面类型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
(五)矿区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易起尘原材料运输、堆放等过程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在封闭场所内进行或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二)转运、筛分、破碎等易起尘生产输送环节,采取有效扬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除绿化区域外,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保持硬化路面整洁、无损;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第二十一条 各类裸露土地应采取覆盖、绿化、铺装等有效防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和拆除工地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河道沿线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其他裸露土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以及其他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扬尘防治数字化信息管理水平,并向大气办报送年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本系统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二)制定建设项目工地扬尘管理标准和道路运输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由大气办牵头联合审查确定;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每个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均应指派一名监管责任人,其中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乡镇(街道)同时指派一名监管责任人,实行双员巡查制,落实巡查责任。发现违规违法案件,按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处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三条 每两个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部门联合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督查检查频次,由市大气办统一组织安排,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提出整改或处罚建议,主管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结果通报市大气办,实施督办单销号管理,同一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第一次书面提醒,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提出责任追究调查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省市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的有关办法,对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责任追究调查建议,如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移交相关部门:
(一)同一项目累计收到同一层级整改督办3次及以上的或收到建议立案2次及以上的;
(二)项目收到建议立案单,但未进行立案处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或理由未被认可的;
(三)同一项目明显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四)在秋冬季、省级以上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预期持续恶化期间,未按照要求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保障措施的;
(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指出后,主管部门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或巡查不认真、不细致,所监管的项目明显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或制止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绩考核,建立有效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年度考绩考核和行风评议,由市大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分为空气质量和工作情况,其中市级空气质量颗粒物指标考核责任由市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重点领域扬尘污染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三)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加强对各街道(乡镇)空气质量指标考核,完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连续两个月单月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的,应书面提醒;连续三个月单月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的,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考核扣分;连续四个月单月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的,应提出责任追究调查建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已有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