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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是济南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实施方案。

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改革和创新为主线,以安全、放心乘梯为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完成省“2233”工作目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提升电梯生产质量。加强对电梯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升电梯制造质量。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和我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落实维保单位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鼓励维保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维保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每季度在媒体公布电梯质量安全分析报告,督促维保单位自觉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市质监局等负责)

3.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电梯检验机构应配备定期检验所需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依法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确保电梯定期检验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市质监局负责)

4.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区县建立“三无电梯”台账,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的电梯,由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对无维修资金的电梯,由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组织,通过业主集资和政府补贴托底等方式进行解决。2019年年底前,对存量“三无电梯”全部进行整改。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各区县政府负责)

5.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各区县组织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老旧电梯台账,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同一台电梯检验人员不得为本电梯进行安全评估。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对存量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明确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各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有效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规范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文本,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各区县政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依法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电梯使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电梯问题。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由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完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立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筹集使用等情况。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的,要专款专用,接受业主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

3.落实电梯应急救援责任。2019年9月底前,要进一步完善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应急指挥、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咨询服务、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等功能。平台纳入市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统一电梯安全信息发布,实现全市数据归集、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质量安全数据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协调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市电接入,配合通信运营商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三)切实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严格电梯行政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法组织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各类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状况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2.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行业监管。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通报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教育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等负责)

3.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

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发挥市安委会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4.强化电梯安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销售、维保、检验检测电梯行为。加强电梯安全执法机构建设,配强电梯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电梯安全法规标准培训,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四)深化完善服务管理模式。

1.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过街天桥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共交通型电梯逐步推行“设备 维保”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并协助做好使用管理工作。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电梯维保技术要求和维保周期技术标准,依法推进电梯由按时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等负责)

2.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投保责任保险。探索“保险 服务”模式,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完善电梯安装、维保人员人身保险品种,提高保险额度。(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

3.优化电梯安全服务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互联网 施工告知、互联网 使用登记、互联网 行政许可、互联网 申报检验”等业务办理,实现网上办理事项全覆盖。(市质监局负责)

4.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机制建设。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实施重点检查、舆论监督、联合惩戒、依法撤销资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黑名单”等措施,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增设电梯安全工作推进小组,具体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机构,配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提升基层电梯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电梯安全监管需要。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抓好宣传教育。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电梯安全普法公益宣传力度,强化市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意识。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安全乘用电梯常识,加快形成共同维护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区县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等负责)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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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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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泥稳定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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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实施时间2018年6月)

  • 详图纸及富士电梯说明及扫描件(项目已竣工)
  • 6台
  • 3
  • 山东富士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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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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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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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

格式:pdf

大小:172KB

页数: 1页

2013年3月4-5日,山东省农业厅在济南市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1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3年工作任务。山东省农业厅副巡视员卜祥联出席会议并讲话,

济南市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暨监管人员培训会议 济南市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暨监管人员培训会议

济南市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暨监管人员培训会议

格式:pdf

大小:172KB

页数: 2页

<正>2013年4月10日,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暨监管人员培训会议召开,市农业局副巡视员袁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2013年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蔬菜中心分管局长(主任)、

恩施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简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州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的电梯主动召回。(州质监局负责)

2.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电梯机房环境、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实施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提高电梯本体安全、配置标准和运行环境。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组织电梯的采购、选型、配置,确保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匹配。电梯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州住建委牵头,州质监局等负责)

3.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健全物业服务主体考核和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州住建委牵头,州质监局等负责)

4.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保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在用电梯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高维保质量。(州质监局负责)

(二)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电梯使用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提升电梯安装、维保质量、检验检测质量及运行质量水平。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联合惩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及时通报结果,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州质监局牵头,州住建委、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2.健全电梯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联动机制,确保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与受检电梯一致,严格新装电梯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定期检验,把好电梯质量安全关。(州质监局负责)

3.落实《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5号),严格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办理要求、申请程序等事项,加强全州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的管理。鼓励县市政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予以政策支持。(州住建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隐患治理和更新改造。

1.建立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及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下资金筹措步骤和程序,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尽早实现并保持“三无电梯”的清零状态,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

2.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制度,将电梯公共广告费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优先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落实电梯经费公示制度,强化价格执法。(州质监局牵头,州住建委、州发改委负责)

(四)改进电梯采购及维保模式。

1.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鼓励电梯生产单位主动公开电梯和主要零配件指导价,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延长质保期,承诺质保期内零部件供应,提供专业化、一体化服务。(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州质监局、州发改委负责)

2.依法推进按需维保,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电梯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维保单位任职。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建立电梯安全监管月度分析报告制度。(州质监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住建委等负责)

3.支持相关机构对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考试。鼓励校企联合培养电梯维保技术工人,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州质监局牵头,州人社局、州总工会负责)

(五)加快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1.推进智慧平台建设,依托“云上恩施”等建立州级特种设备数据中心,开发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和现场安全监察APP终端,实现全州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数据上传归集和分析监测,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州智慧办、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质监局负责)

2.推进在用电梯轿厢4G网络信号全覆盖。协调通信运营商完成电梯轿厢及电梯所达地下和楼宇高层公共空间的4G网络信号覆盖,由铁塔公司按工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8〕82号)要求,统筹建设、维护、共建共享。将电梯4G网络覆盖作为电梯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通信运营商进场、设备安装、维护等提供便利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州经信委牵头,州住建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负责)

3.建立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系统,推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子化,实现对全州维保单位作业人员以及在用电梯维保状况的信息化监管。(州质监局负责)

4.各县市政府应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政府、州质监局负责)

(六)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工作,发挥行业约束机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申明 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申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积极参加质量安全星级评定,力争实现企业全覆盖。建立电梯经营销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州质监局牵头,州工商局、州住建委、州民政局负责)

(七)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引导推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畅通社会救助渠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服务机制,提高理赔服务能力和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发生。(州保险行业协会、州质监局、州住建委负责)

(八)推进电梯领域“放管服”改革。

继续优化电梯“互联网 施工告知”“互联网 报检”“互联网 使用登记”“互联网 行政许可”等业务平台,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各电梯检验机构做好在用电梯检验到期提醒服务,简化报检手续,及时安排现场检验,按时出具并送达检验报告。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电梯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退出机制,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州质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本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重大问题,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式,确保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履职尽责,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加强属地管理,有效化解电梯领域隐患问题和风险。(各县市政府,州质监局负责)。

(二)完善政策保障。制定各级电梯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力争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各级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电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细化人员、装备和经费配备标准,落实电梯安全监管机构电梯安全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确保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加强中小学生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各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专业安全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要定期发布辖区电梯安全状况,采用多种方式推送电梯安全公示信息。(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教育局、州质监局、州文体新广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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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手段,促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抓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在用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若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通信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供电保障等。(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定期向电梯监察部门提供在用电梯使用状况报告。(省质监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对电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鼓励使用(管理)单位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督促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首次登记满15年的在用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省质监局负责)

(五)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保监局,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电梯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建立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有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省质监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对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井道和机房等监管,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安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并与建筑结构、消防、使用需求相适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各州、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质监局牵头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省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省质监局负责)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利用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省教育厅负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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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中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

(四)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电梯产业集聚区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整合优化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在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基础上,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五)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 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七)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质检总局负责)

(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质检总局负责)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研究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质检总局负责)

(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 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保监会、质检总局等负责)

(十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政策保障。

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法规,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质检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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