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改革和创新为主线,以安全、放心乘梯为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完成省“2233”工作目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提升电梯生产质量。加强对电梯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升电梯制造质量。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和我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落实维保单位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鼓励维保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维保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每季度在媒体公布电梯质量安全分析报告,督促维保单位自觉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市质监局等负责)
3.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电梯检验机构应配备定期检验所需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依法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确保电梯定期检验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市质监局负责)
4.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区县建立“三无电梯”台账,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的电梯,由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对无维修资金的电梯,由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组织,通过业主集资和政府补贴托底等方式进行解决。2019年年底前,对存量“三无电梯”全部进行整改。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各区县政府负责)
5.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各区县组织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老旧电梯台账,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同一台电梯检验人员不得为本电梯进行安全评估。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对存量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明确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各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有效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规范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文本,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各区县政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依法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电梯使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电梯问题。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由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完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立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筹集使用等情况。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的,要专款专用,接受业主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
3.落实电梯应急救援责任。2019年9月底前,要进一步完善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应急指挥、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咨询服务、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等功能。平台纳入市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统一电梯安全信息发布,实现全市数据归集、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质量安全数据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协调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市电接入,配合通信运营商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三)切实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严格电梯行政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法组织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各类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状况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2.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行业监管。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通报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教育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等负责)
3.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
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发挥市安委会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4.强化电梯安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销售、维保、检验检测电梯行为。加强电梯安全执法机构建设,配强电梯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电梯安全法规标准培训,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四)深化完善服务管理模式。
1.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过街天桥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共交通型电梯逐步推行“设备 维保”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并协助做好使用管理工作。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电梯维保技术要求和维保周期技术标准,依法推进电梯由按时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等负责)
2.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投保责任保险。探索“保险 服务”模式,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完善电梯安装、维保人员人身保险品种,提高保险额度。(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
3.优化电梯安全服务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互联网 施工告知、互联网 使用登记、互联网 行政许可、互联网 申报检验”等业务办理,实现网上办理事项全覆盖。(市质监局负责)
4.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机制建设。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实施重点检查、舆论监督、联合惩戒、依法撤销资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黑名单”等措施,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增设电梯安全工作推进小组,具体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机构,配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提升基层电梯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电梯安全监管需要。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抓好宣传教育。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电梯安全普法公益宣传力度,强化市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意识。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安全乘用电梯常识,加快形成共同维护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区县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等负责)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