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886年,曾国藩的儿子曾纪泽提议沿大运河修建一条由北京至镇江的铁路,以缓解运河水运的压力,这是津浦铁路的雏形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设想中。那时候修铁路根本不被清政府当作一回事,曾纪泽的设想落空。
1898年,容闳提出相同建议,并且计划更为具体,已提出由他自己组织公司,借外债修建由天津至镇江的铁路,当时称为津镇铁路。此次获得清政府批准,容闳开始与英德两国的银行谈判借款修路事宜并草签了合同。后因义和团运动兴起,并且德国也不允许铁路经过属于其势力范围的山东,此事告一段落。
1899年,清政府委派许景澄为津镇铁路督办大臣,与德英展开借款谈判。正式合同还没签,许景澄反而于次年在对八国联军作战问题上因为与慈禧太后意见不合而被杀。
1903年,借款谈判继续展开,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被清政府改派为督办津镇铁路大臣,因对方索价太高,清政府难以接受,谈判久无结果。
1907年,清政府命张之洞会同袁世凯,办理津镇铁路借款一事。直接出面与外商谈判的,是外务部右侍郎梁敦彦。
1908年,梁敦彦与德方英方代表订立了《津浦铁路借款合同》,此时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沪宁铁路即将竣工,为与之连接,清政府将津镇铁路的南端西移至浦口。选线也相应变化,过徐州后,不再朝向东南方向,而是折向西南,经安徽蚌埠抵浦口,路名也改为津浦。
此前竣工的陇海铁路于1905年开始修建,迟至1945年,才由连云港修至天水。而等到建成由天水至兰州一段,使陇海铁路真正名副其实,已经是到了解放后的1952年。
津浦铁路是从天津到江苏南京长江北岸的浦口,现为京沪铁路一段。
1898年9月,英、德资本集团背着中国,在伦敦举行会议,擅自决定承办津镇铁路(天津至镇江)。
清政府屈服于帝国主义的压力,于1899年5月签定了借款草合同,1908年1月13日签定了借款合同,并将津镇铁路改为津浦铁路。
津浦铁路全长1,010公里。北段自京奉铁路天津总站以南两路接轨处起,至山东韩庄,长626公里;南段自韩庄至浦口,长383公里。两段分别于1908年7月和1909年1月开工,1911年9月接轨。1912年全线通车。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n...
基本的格式你可以在网上下载,我给你提几点注意事项: 1、借款数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计算这个要写清楚; 2、借贷房产抵押合同一定要规定在当地房管局办理完抵押手续后才生效,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由贷款...
出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出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乙方):  ...
英德两大资本主义国家贷款给中国修铁路,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要在经济上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资源,在西方列强瓜分中国的过程中取得最大的好处。
单从工程技术的层面而言,两国派出的总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听命于中国的督办大臣。他们带来了当时最先进的铁路建造技术和管理制度,也使津浦铁路的建设在高速度、高质量的状况下运行。
中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中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WORD格式,共13页。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url=...
民间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根本区别是贷款人的身份不同。后者的贷款人是经依法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前者的贷款人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理论上,广义的民间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立法对民间借贷还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还没有对所有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予以全面承认和保护,主要是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予以认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从《合同法》条文来看,对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民间借款合同作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只对狭义的民间借款合同制度作了规定。因此,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211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白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数额不大,基于高效价值的考虑,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借款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借款合同何时生效,考虑到安全价值的选择,通常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曾做出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更新改造措施借款合同指借款单位(称借款方)向银行(称贷款方)申请更新改造贷款时,双方为借贷而达成的协议。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 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把借款专用于更新改造措施,而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如发现有任意改变用途、改变计划及设计等情况,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贷款,以及在经合同管理机关许可后解除借款合同。
更新改造措施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