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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文,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现就在产品标准中实行质量分等事宜规定如下:
1.在制定有关建筑机械、城建机械、给排水设备、供热燃气设备、暖通空调净化设备、城市交通设备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GB/T12707-91)的规定,将产品质量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对每一质量等级,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评定方法。
2.在制定用于工程的有关各种材料构配件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国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BJ321-90)等的规定,将产品质量划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对每一质量等级,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评定方法。
3.对于某些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的技术要求(如城市燃气用具的防漏性,压力容器的防爆性等),在制定标准时应明确规定一个必须达到的技术指标,可不分等级。对这类情况,在标准的送审报告中应专门加以说明。对具有这种要求的产品,仍应按照其他技术要求划分产品质量等级。
4.对于某些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材料性能,可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合理划分为若干个技术等级(如材料的耐火等级、绝缘等级等)。这类等级的划分与产品的质量分等可有所区别。
5.因外贸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宜在产品标准中进行质量分等时,可不分等级。对这类情况,应事先取得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部标准化主管部门(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同意,并在标准的送审报告中专门说明理由。
6.如质量认证等活动急需关于产品质量分等的规定作为依据,而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尚无这种规定或属第5条的情况而不作这种规定时,可按我部(1990)建标字第527号文《工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通过标准水平评估来解决。
7.在任何情况下,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用于行业活动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未经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均属无效。
8.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标字第598号
【发布日期】1991-08-06
【生效日期】1991-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建设部建标字第598号文发布)
根据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我部归口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并克服在行业活动中自行划分产品质量等级的混乱现象,制定了《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是在“质量、品种、效益年”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基础工作。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附件: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
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
PPR管必须符合一下国家标准:1、须符合CJ/T210-2005(管材); 2、须符合GB/T18742.3-2002(管件); 3、须符合GB/T17219卫生标准;
关于建设部建筑结构构件产品标准编制情况简介
近来编辑部不断收到读者来信,建议本刊报道建筑行业的国家产品标准和行业产品标准以及全国通用的国家建筑标准图集的种类、编制和发布等情况,以利设计、施工、生产和基本建设部门贯彻执行。为此,经研究从本期开始增设“标准、标准图集”专栏,并组织有关负责管理、编制、审批标准和标准图集的有关人员及单位撰稿,陆续在本刊发表,以飨读者。
关于羊毛毛条产品标准中设置合同指标规定的建议
羊毛毛条做为毛纺织工业的重要原料和大宗商品,其质量问题引起愈来愈多经营者的注意。由于羊毛毛条本身的洁净,易于成包运输和外观检测,渐而成为一种成规格的大宗原料商品。 随着毛纺技术的飞速发展,同规格毛条实纺支数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以毛纤维内在特性的检验来确定羊毛条的内在质量,为此国家在1964年颁布了FJ218—64《毛条》标
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目录,ISBN:9787506626804,作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100433B
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5)730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因住宅工程质量低劣而引起的群众投诉和工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中,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天津市投诉站今年(1995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接到49件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四川投诉站7月26日至8月16日收到5起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集体投诉,涉及到965户居民问题。今年(1995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相继收到30多封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上诉信件。从各地投诉反映的情况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尤其是搬迁房和旧城改造房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有少数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问题久拖不决。许多用户在多方投诉、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等新闻媒介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求助。1993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质量万里行”曝光了河南省焦作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宅楼的严重质量问题;1994年8月6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发了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1月22日晚,中央电视台又曝光了沈阳市铁西区建大三期四小区2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2月8日,四川德阳市发生七层综合楼框架主体倒榻的重大事故,全国各大新闻媒介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应当看到,以上地区暴露出的住宅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在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工作,但抓而不紧,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并要抓住典型事故,严肃处理,举一反三。为此,我部决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解决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住宅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对于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专人负责,认真核查,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施工和开发的竣工工程,全面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避免引起用户的投诉。各企业的用户回访工作,要于1996年1月底前完成。回访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近几年来监督验收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质量低劣和用户反映强烈的工程要作出严肃处理,该返修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返修,有隐患的要及时加固,防止出现房屋倒塌和用户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监督不力、不到位的失职行为,要尽快加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维护监督权威,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四、省、市(地)、县要逐级设立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待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对1995年以前发生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会同投诉者做出安排,责成有关责任者限期解决;对要求不合理的投诉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讲明政策,做好说服和安抚工作,杜绝上诉事件发生。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不论问题大小,一律从严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质量投诉以属地处理为主。各级投诉站要尽快向当地群众公布,挂牌办公。各省投诉站挂牌办公日要报建设部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都要立即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活动,把及时认真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及用户投诉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建委(建设厅)一把手担任组长,制订工作计划,进行全面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全面汇报。要督促企业及市、县做好回访和复查工作,并在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有隐患的工程,结合群众的投诉,逐一到现场实地进行检查,做出妥善的处理。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用户长期上告的老大难问题;要严肃查处一批质量严重低劣,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到使用的工程。对工程质量存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作出处理,坚决杜绝出现倒塌事故。对居住在有隐患房屋中的群众,要及早安排迁出,防止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六、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对群众投诉置之不理的单位和领导者,要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对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建设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于1996年1季度末,将这次集中清查处理劣质工程和用户投诉的工作完成,并写出解决用户投诉以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专题报告,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请各地务必按时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今后,要把解决用户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