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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简介

建设部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建城[1999]229号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1999-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

(建城[199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城市政府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建设部专家组的考评意见,经我部研究审定,决定命名青岛市、濮阳市、十堰市、佛山市、三明市、秦皇岛市、烟台市为“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上海市浦东区为“国家园林城区”。

希望国家园林城市(城区),认真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再上新水平,再创新业绩,为推动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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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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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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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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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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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园林城市的通知简介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 1页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目前组织对2009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进行了综合评审。余姚市、信阳市、延吉市和凤县、新安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反馈国家园林城市、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 1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 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的通知 (建城 [2005]43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 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 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 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 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组织创建活动; 申报城市要按照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 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 城市办法和标准。 对申报城市,

住建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4]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生态型和功能完善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我部决定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11年1月前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修编及城市绿线管理情况;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        3、北方供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情况;        4、城市公园内设置高档餐馆、会所等违规行为调查及整改情况;        5、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投入、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园林科研成果与推广等;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等;   7、近3年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公园运行管理、古树名木和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保护、行道树移植及树种更换、侵占绿地及改变绿地性质等情况;   8、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透水透气环保材料和乡土植物运用、复层植物群落营建、立体绿化建设以及林荫路推广情况等。        三、复查方式        1、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复查范围之内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在8月底前将复查情况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含电子版);   2、各城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自查自评,并于2014年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自查情况于8月底前直接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含电子版);   3、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全面复查(自查)情况,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组织重点抽查,并于12月底前完成。   四、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布。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邮箱:jsbcjsylc@163.com)   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附件:2014年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名单 #p#分页标题#e#
2014年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名单(共183个)  
地区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数量
北京市 北京市 1
上海市 上海市 1
重庆市 重庆市 1
河北省 秦皇岛市、唐山市、邯郸市、廊坊市、石家庄市、迁安市、承德市、武安市 8
山西省 长治市、晋城市、太原市、潞城市、侯马市 5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1
辽宁省 大连市、葫芦岛市、沈阳市、调兵山市、铁岭市、开原市 6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敦化市、延吉市 6
黑龙江省 伊春市 1
江苏省 南京市、常熟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徐州市、镇江市、吴江市、宜兴市、太仓市、常州市、南通市、江阴市、淮安市、宿迁市、泰州市、金坛市 19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富阳市、嘉兴市、湖州市、诸暨市、临海市、桐乡市、衢州市、义乌市、上虞市、台州市、平湖市、海宁市、余姚市 16
安徽省 合肥市、马鞍山市、安庆市、黄山市、淮北市、淮南市、铜陵市、池州市 8
福建省 厦门市、三明市、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永安市 6
江西省 宜春市、景德镇市、南昌市、新余市、赣州市、萍乡市、吉安市 7
山东省 威海市、青岛市、烟台市、济南市、荣成市、日照市、淄博市、寿光市、新泰市、胶南市、青州市、莱芜市、胶州市、乳山市、文登市、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章丘市、肥城市 20
河南省 濮阳市、洛阳市、漯河市、郑州市、许昌市、南阳市、焦作市、偃师市、新乡市、济源市、舞钢市、登封市、三门峡市、安阳市、商丘市、平顶山市、巩义市、信阳市 18
湖北省 十堰市、襄樊市、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宜都市、鄂州市 7
湖南省 岳阳市、常德市、株洲市、长沙市、湘潭市 5
广东省 珠海市、深圳市、中山市、佛山市、江门市、惠州市、茂名市、肇庆市、开平市、湛江市、广州市、东莞市、潮州市、韶关市、梅州市、汕头市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 3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 2
四川省 峨眉山市、绵阳市、广安市、乐山市、成都市、都江堰市、南充市、遂宁市 8
贵州省 遵义市、贵阳市 2
云南省 安宁市、昆明市、玉溪市、景洪市 4
陕西省 宝鸡市、西安市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青铜峡市 2
青海省 西宁市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奎屯市、哈密市、伊宁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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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简介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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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贵安新区城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城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建城〔2014〕39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开展了我省示范城市(区)申报工作。经五部委组织专家评审,我省贵阳市被列为全国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建办城〔2015〕19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于促进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应因地制宜的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探寻适合本地情况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

二、贵阳市城管局按示范城市的要求做好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李雪鹏,电话:0851-8536030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商务厅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建城〔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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