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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是建设部2006年12月7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部编制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指标解释,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将开展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工程项目。

二、统计上报时间

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1月8日。

三、统计上报方式

本次统计上报按网上上报和书面上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 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务必确保在2007年1月8日前将有关数据网上上报至建设部。

(二) 本次统计调查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若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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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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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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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献

工程款支付制度 工程款支付制度

工程款支付制度

格式:pdf

大小:490KB

页数: 5页

工程款支付制度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用款应在公司批准的资金限额内审批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支付审批程序执行:详见附件《进度款支付程序》 ◆乙方申请:乙方按合同规定填写《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并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审核后交公司工程部。 ◆公司工程部审核 :对乙方未按规定填写《工程进度款申请 单》和不符合付款条件的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则立即将 申请退回乙方;对填写申请符合规定和付款条件的,在《工 程进度款审批单》填写意见。然后送交合同预算部审核。 ◆合同预算部负责审核,在《工程进度款审批单》填写意见。 然后转交建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合约预算部收集到审计单位的审批意见后转交业务分管副 总经理根据上述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合约预算部收集完副总经理审批意见后交公司总经理进行 审批。 ◆总经理完成审批后由合约预算部传至苏州集团财务部及集 团董事长进行审批。 ◆合约预算部按照集团审批意见填写申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6]263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下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工作,切实掌握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核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的要求,对设市城市和县(镇)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同时,核实各地“十一五”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情况。

调研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十一五”规划项目及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及处理工艺,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要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情况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调研核查中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研核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调研核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省(区、市)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区内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进行调研核查;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可由所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研核查。

第二阶段:抽查核查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我部将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核查(通知另发)。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水协排水委员会将承担本次调研与核查上报材料的分析汇总工作。我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研核查组成员构成

(一)自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要求核查组成员应包括行政主管人员、设计人员和运行管理专家。

(二)抽查互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设计和运行管理专家组成。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建议为处级)和专家各一人,参加建设部组织的抽查互查工作。请于2006年10月13日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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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简介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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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统计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补充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决定自2017年10月起,建筑业企业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按季度填报保证金缴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

二、统计内容:截至上季度末,企业当年度在全国范围内承揽工程时缴纳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涉及的项目数量,以保函形式缴纳的金额及占比。

三、报送时间: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报送。2017年第三季度的相关数据,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

四、报送方式:

1.进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客户端(http://218.69.33.158/epr),使用“本市建筑企业资质业务”用户登录后,进入“企业数据上报业务”主题服务。(有关用户名、密码问题请咨询epr2008@vip.163.com)

2.在“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上报→缴纳情况上报”页面内,在每季度初的第一周将显示【上报】按钮,点击后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各区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企业按时报送数据。各企业要落实责任,做好报送工作,确保报送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市建委将不定时对报送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责任不落实、消极对待报送工作的区、企业,市建委将进行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市建委将持续加强对政府部门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系人:建筑业处  孙丽        电话:28468630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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