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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筑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违反建筑发包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100433B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准备的工作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
(2)组织规划设计;
(3)完成“三通一平”和大型临时暂设工程;
(4)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5)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6)委托工程建设监理;
(7)组织施下招标投标;
(8)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你在哪儿看到这样的规定的呢?
房地产签约专员如以公司授权可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行为为公司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签约后一定会加盖公司印章,所以说对外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如你公司名义而行个人之实,则你要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00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00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00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1-1资质 1-1-01 未取得资 质证 书承揽 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建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第六十条 1-1-02 以欺骗手 段取 得资质 证书的 《建筑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1-1-03 允许其他 单位 和个人 以本单位 的名 义承揽 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1-1-04 未在规定 期限 内办理 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1-2 承揽业 务 1-2-0
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于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较高的特点,一旦出现工程质量损害赔偿,将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也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设计和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引起律师同仁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关注和重视。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建设单位的特点:
⑴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批准征用土地的单位。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单位。
⑶历史上合法延续下来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实使用土地的使用者。
⑷已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者或通过司法部门判决而获得土地的使用者。
⑸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建设单位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其资料所作的审核、稽查。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揭露建设单位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改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组织、管理项目建设的作用。
同时,对建设单位的投资使用和经营管理进行公证。建设单位审计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计、基建物资审计、货币资金审计、结算资金审计、在建工程审计、交付使用财产审计、应核销基建支出审计、基建结余资金审计、基建收入审计、基建包干结余审计等。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因而建设单位审计往往与工程项目审计结合在一起。2100433B
基本建设资金是建设单位为了完成某一建设项目而取得的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运动与工商企业的经营资金运动不同,它不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运动,而是随着基本建设过程的进行顺次通过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三个阶段而完成其运动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在这三个阶段的运动过程中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就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其具体内容是:
①在资金投入阶段。建设单位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取得的投资,其来源是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国家预算外筹集的自筹资金。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投资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取得情况。
②在资金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取得基本建设资金后,要运用其所得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即购置设备和材料,采用出包或自营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以及进行其他的投资(如用于生产职工培训等)。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不属于基本建设计划的其他支出的支出情况,并对构成交付使用财产的建设成本进行计算。同时,还要核算和监督有关货币资金、结算款项、材料、工资、固定资产等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③在投资完成阶段。建设单位运用取得的资金完成各项投资后,将购置、建造完成的各项财产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各项投资的核销,从而使基本建设资金最终完成其投资过程而退出建设单位。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购建完成移交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的交付情况;核算和监督应予核销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建设成本的其他投资(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等)的转销情况;核算和监督应予核销的既不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建设成本的其他各项支出(如设备盘亏和毁损、坏帐损失等)的转销情况。对完工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应核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如果是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应冲销基本建设拨款;如果是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完成的,则由财产使用单位用规定的资金来源(如投产后的应交利润、应交折旧基金等)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