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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现场踏勘
标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
(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
(5)无违法开工行为。
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和遗失补证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申请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定义: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己卯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第三方检测机构定义
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施工单位还要获得中国产品强制认证报告,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一些特种设备是需要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检验AETV安全阀校验报告,以证明此产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1、如需查询本人的相关信息: 可以本人自行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2、如需查询他人的相关信息: 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一、申请单位登录: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网络地址(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网络地址由系统管理员通知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 一、申请单位登录: 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网络地址(全国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网络地址由系统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范本
. word 编辑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 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万元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工期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71号令)。 二、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 28层, 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 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 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 市政工程。 2、高度 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 +0.00 以下基坑施工深度 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 7、 超过 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 10、 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人
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单位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a、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要求必须拆迁完毕)
a、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般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a、应该招标没有招标的;
b、应该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的;
c、肢解发包的;
d、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注意,是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响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a、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b、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的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b、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9)上述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a、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c、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3)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
a、资金到位情况;b、投资项目市场预测;c、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d、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
(4)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不同点:
a、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
b、主体不同(前者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c、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具备的开工条件)
(1)《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上情况,“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补充:是否停工、是否可以罚款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开工条件,即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a、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要求必须拆迁完毕)
a、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般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a、应该招标没有招标的;b、应该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的;c、肢解发包的;d、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注意,是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响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a、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b、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的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b、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9)上述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是重新办理)。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