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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发生,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的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发证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执法子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依法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类型代码表》(附件)的规定,对已实施处罚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执法系统中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予以记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的,应当在执法系统中予以记分。
第四条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者的累积记分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违法行为累积分值除以考核时其名下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总数所得结果,四舍五入后得整数。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信息服务等前款规定之外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考核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记录在该证件上的违法行为累积分值。
道路运输证件、从业资格证件的考核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记录在该证件上的违法行为累积分值。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考核分值未达到10分的,记分值应当予以清除;一个考核周期已满,尚未结案的违法行为记分值应当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值达到10分但不满20分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暂扣相应的证件1个月以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值达到20分的,且有《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相应的证件情形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吊销相应的证件。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未依法被暂扣、吊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周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依法予以暂扣、吊销。
第八条经营者、从业人员同时被查处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立案,分别予以处罚、记分;同一个经营行为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较重的行政处罚予以记分,不得重复记分。
第九条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得予以记分;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清除记分:
(一)执行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行为;
(二)因道路施工、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分流、封路期间导致的有关运输违法行为;
(三)经公安机关认定车辆被盗抢、号牌被套用期间发生的运输行为;
(四)运输过程中实施见义勇为、抢救生命的行为;
(五)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六)《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类型代码表》规定的其他行为。
车辆年审、维护检测类案件和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证据实施处罚中无法确定具体从业人员行为的,对从业人员不予处罚、记分。对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不得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予以记分。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的,应当清除原记分,按照变更后的处罚决定予以记分。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逐步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单位实现违法行为记分信息共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方便经营者、从业人员查询。
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执法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累积记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通过执法系统实施记分的;
(二)应当给予记分而未记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虚假记分的;
(四)刁难当事人进行恶意记分的;
(五)擅自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清除记分记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应该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比如一般项目是当地的招标办 如果是重点项目就是去政府部门的重点办投诉 没有用就投诉到上一级的招标办 要看你具体是什么情况了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
原则上说,此费用是不能单独计算的,已经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里的,如果非要定额的话,可以套一个碎砖垫层,套一个压路机压实子目,但不能套压路机的进出场费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 11 月 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 包括道路 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 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 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 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8月 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6月 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 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月 22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维护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 (乘)客运输、 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 作。 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且没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一般指C1),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会将原先的记分清0。如果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的情况,那么此次记录所扣的分值将积累到下一年,直到违法记录消除。
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明年的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
增加准驾车型并且取得新驾驶证后,驾驶证的有效期不会重新计算,另外记分周期始终以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起始。需要注意的是,在增驾后的实习期内,如果驾驶证有记满12分的记录,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100433B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