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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录内容简介

江苏省地名录内容简介

本名录收录的地名包括各市县地名、行政区划名称、主要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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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录作品目录

封面

江苏省地名录

前言

目录

一、江苏省地名图

江苏省

江苏水系

二、江苏省概况

三、各市县地名沿革、行政区划和主要居民地名称

南京市

金陵饭店

江宁县

江浦县

六合县

溧水县

高淳县

无锡市

(电)头者

江阴县

无锡县

宜兴县

徐州市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站

丰县

沛县

铜山县

睢宁县

邳县

新沂县

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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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县

金坛县

溧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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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沙洲县

太仓县

昆山县

吴县

吴江县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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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

如皋县

如东县

南通县

海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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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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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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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

涟水县

泗洪县

淮安县

洪泽县

盱眙县

金湖县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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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

滨海县

阜宁县

射阳县

建湖县

大丰县

东台县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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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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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县

高邮县

宝应县

靖江县

泰兴县

江都县

邗江县

泰县

镇江市

镇江火车站

丹徒县

丹阳县

句容县

扬中县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人工建筑物名称

六、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名称

七、地名照片

徐川云龙公园

连云港花果山

盐城抗大五分校旧址

徐州博物院

淮安镇淮楼

盱眙第一山题刻

盘喊便仓枯枝牡斤花园

扬州莲性寺白塔

南通博物院

苏州沧浪亭

扬州大明寺

宜兴张公洞

苏州虎丘

句容茅山九霄万福宫

武进淹城遗址

南京中山陵

镇江全山

南京栖霞寺拿利塔

南京中华门古城堡

南京煦园石舫

镇江招隐寺

潥阳新四军江南指挥部旧址

常州红梅阁

无锡古运河

无锡市崇安寺农贸市场

吴县宝带桥

高邮文游台

南通狼山

南通节制闸新村

淮阴古水闸

东台海春轩塔

灌云落神台摩崖适像

东海温采

八、附录

九、地名索引

后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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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录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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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录内容简介文献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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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地方标准 序 号 标准号 标准中文名称 实施日期 1 DB32/761-2005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2005-4-1 2 DB32/721-2004 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 2004-10-15 3 DB32/T538-2002 江苏省信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2003-3-28 4 DB32/T514-2002 江苏省高等级公路机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002-04-01 5 DB32/T512-2002 钢筋混凝土异形柱框架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2002-04-01 6 DB32/T479-2001 粉煤灰空心砖 2001-09-01 7 DBJ13-39-2001 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2001-05-01 8 DB32/T431-2001 民用建筑外保温 R.E 复合保温材料技术规程 2001-05-01 9 DB32/T112-20

江苏省淮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 江苏省淮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

江苏省淮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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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序号 生产企业 类型 1 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部件 2 江苏天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3 淮安凡之晟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部件 4 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5 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部件 6 江苏建源益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7 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江苏 8 淮安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部件 9 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部件 10 江苏宝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11 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 地址 注册资本金 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浦发大道 10号 2000万美元 金湖县东海路 2号 3000 淮安市淮安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 10号 10000 淮安市盱眙县江苏省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 10000 淮安市清浦工业园维科路 6号 10000 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工二路 588号 8058万美元 金湖县建设西路 389号 2000 江苏省淮安市装配式

江苏省苏州市地名录内容简介

本地名录包括苏州市地名图;苏州市、城区概况;苏州市郊区、公社概况;标准地名录;重要地名来历及含义;重要地名概况、图片;标准化地名的命名、更名通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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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预警预防

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我省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分析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组织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与邻省(市)地震部门沟通。

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与防震工作部署

省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省地震趋势会商,提出地震危险区和可能发生地震震级的预测意见及预防建议,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省政府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地震局的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4.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省地震局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震情跟踪,必要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通知预报区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4.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的市县政府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省地震局要做好震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策发布后续临震预报,并进一步做好防震抗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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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章程

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章程

(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英文名Jiangsu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缩写为JSUS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集多方资源,以激发和调动全省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抓手,以提高我省地下空间科技水平为目标,与国内外组织机构或团体合作,介绍和引进先进技术,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规范,进行理论技术和政策研究,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功能,组织地下空间科技、学术交流、奖项评选、科技人才推荐、持续地开展地下空间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科普宣传: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会员内部培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

(二)学术交流:开展地下空间领域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委托,组织隧道与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行业研究: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开展工程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与地下空间领域相关的单位,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本团体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地下空间研究且具备一定创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业创新的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科研机构与交通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高校等。

(四)个人会员为地下空间相关行业高层次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教授等。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委托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规模适中,按照相关规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应具有相关行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秘书长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或违纪违法的。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 年1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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