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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介绍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介绍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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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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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地质作用或人类活动导致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易发、频发地质灾害或有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区域,实行重点防治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提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立项建议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立项管理、设计审批和质量验收工作;

(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计划执行情况。

水利、交通、城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毁用于防治地质灾害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

第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必要时可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应当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经论证评价确认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进行采矿、削坡、炸石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确有必要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地质灾害而危害公共设施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必须采取防护、补救措施。遭受危害者,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可以进行检查和通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分析和趋势预测。

地质灾害的报警制度,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七条 对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防治地质灾害的勘查计划,勘查计划经省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防治规划和实施治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地质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属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组织治理。行为人无力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或者擅自发布或扩散地质灾害趋势和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或者应当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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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介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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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介绍文献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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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 115 号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84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 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 面沉降等灾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 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 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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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 一、办理流程图 二、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不含收件登记、州政府或省厅审批时间。 ) 三、工作范围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审查报批、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 四、提交资料要求 1、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议书; (1)县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 地质环境科收件 1个工作日 地质环境科审查 3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定并签署意见 2个工作日 拟文下发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个工作日 (2)防治项目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的必 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2、防治项目立项报批 (1)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政府请示文件; (2)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防治规划图;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文件; (2)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文件; (3)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实行

第4号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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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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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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