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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一份政府文件,来自江苏省,属于采购管理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由厅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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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容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执行,加强财务支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含直属单位及经费纳入厅财务管理的单位,下同)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政府采购作准备的产品试用、联合开发等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维护维修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涉案财产评估、经济案件审计查证、基建工程造价审计、企事业单位清算、资产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包括采购机构和项目主办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自筹等各种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批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廉洁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五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在省财政厅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确定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议各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审定中标结果等,并对市、县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业务费和涉及公安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监督和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兼任,成员由厅纪委(监察室)、科技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采购办),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与工作。

第七条厅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省公安厅所有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和各地公安机关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拟定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厅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以及资金结算等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的计划编报、需求委托、开标、评标等活动;会同有关主办单位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厅授权的部门集中采购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由省公安厅自行组织的政府分散采购招投标工作;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组织项目验收。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八条凡列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有保密和特别技术要求的特殊警用装备器材,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厅采购办指定专人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省财政厅批复执行。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各单位使用各种资金一次性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估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1万元以上的服务、5万元以上的工程,均由厅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组织采购。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运用

第十条政府采购一律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凡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和租赁采购,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与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也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厅采购办书面报省财厅批准,严格遵循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应由主办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书面向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并对其理由、依据、预算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为政府采购作准备的产品试用、委托或者联合开发等应由主办单位事先书面请示,经厅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选择试用产品和开发单位,应经过调研论证、多方比较,形成充分竞争,具备条件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未经批准实施的试用产品和委托、联合开发行为,不能作为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的定标采用合理低价原则或综合评分等方式。合理低价原则,即供应的货物、服务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方式,即全面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报价、工期、售后服务等因素,集体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具体适用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研究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事项,实施中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同方式的政府采购的办结时限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章 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局责任人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详细论证,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体与各供应商逐家进行,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和全体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日期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报价和评审情况提出成交候选人,由厅采购办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询价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单提出报价,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密封交厅采购办,厅采购办应妥善保管;询价单回收截止日24小时内,询价小组全体成员进行现场拆封,经充分论证评比,由厅采购办按照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由厅采购办会同主办单位成立单一来源商务谈判小组,向唯一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求;供应商提出报价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商务谈判小组根据报价等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厅采购办根据报价及商务谈判情况确定或报领导小组审定。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章

政府采购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厅采购办各成员单位和采购项目的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商,形成既密切协作、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项目的主办单位负责提出并充分论证建设方案和技术需求、监督控制项目质量、报批签署并具体执行采购合同、进行项目初验并提出终验申请,协助厅采购办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厅采购办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工作。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科技处负责科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质量监督,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验收等。审计处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审计工作,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参与项目验收等。

第十九条省公安厅各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计划性,坚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方针,避免临时动议、仓促决策、杜绝损失浪费,并按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各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后勤管理处汇总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厅党委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编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确有需要,条件成熟的项目。

(二)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每个月的12日前将下月政府采购计划报厅采购办。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需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以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等,重大项目应有论证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或厅领导的批示。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应在正式实施采购前两个月报送采购计划。

(三)厅采购办对需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按月进行汇总上报,并做好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

(四)厅采购办对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采购,并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各主办单位会同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按《江苏省公安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批后,签署采购合同和廉政合同,并认真执行。合同履行中要切实负责,全面行使甲方的权力与责任,坚决维护省厅的合法权益,合同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请示报告。

(六)厅采购办对所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组织验收与发放,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主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履行合同后续条款、提供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厅采购办反馈。

(七)厅采购办按季向省财政厅上报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八)因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业务需要,对年度采购预算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主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预算金额和需求等,按调整部门预算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厅采购办采用快捷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章 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乱拉关系,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严禁要求供应商为个人办私事,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为个人及亲属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严禁向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借用汽车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货币资金、电脑等财物;严禁私下接触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取供应商或中间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严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严禁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由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厅财务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竞争的;未经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省公安厅利益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廉政合同》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和《采购廉政合同》追究责任外,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省公安厅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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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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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文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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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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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 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 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 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印 刷、宣传、会务、培训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安厅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厅交警总队政府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安现役部队采购活动按照军事采购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变动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发〔201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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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

川公办发〔2013〕26号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1.指导并协助项目责任部门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

2.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会审;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

4.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评审;

5.负责和组织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处理相关投诉;

6.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二)负责承办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事宜。

(三)完成政府采购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九条厅属各部门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统称:项目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

(二)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采购项目的建议采购方式和预(概)算及执行计划;

(三)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四)协助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六)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七)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

(八)参与项目验收,评估项目绩效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承担项目招标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厅装备财务处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编制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安排;

(四)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五)负责或协助处理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投诉;

(六)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结算支付手续;

(七)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厅审计处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二)依据省公安厅有关审计规定开展相关采购事项审计;

(三)履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厅科信办是省公安厅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管理;

(二)组织专家组论证项目方案;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四)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

(五)履行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以下简称:厅监察室)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二)参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评审现场监督;

(三)依法对监察对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四)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履行政府采购行政监察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不能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经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厅分管领导审查、厅主要领导同意、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比选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含通用货物和软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四章采购项目分类及办法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分为通用货物、专用货物、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五大类。

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对单次采购数额或数量过大、不适用协议供货的通用项目,应分为多个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对涉密项目中的通用项目,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脱密处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总价1000元至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上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项所称采购数额和数量过大的具体标准,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十九条专用货物类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一)对公安部确定供应商或产品名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

(二)对公安部有定价的采购项目,在公布的供应商或产品名录内进行公开报名邀请招标,直接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供应商;对采购数额和数量过大的单个项目,采用多次摇号确定不同供应商。

(三)对限定产品采购范围和技术条件、质量性能差异较大的,但实际工作需要对技术条件、质量性能有较高要求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分为技术、质量和价格两阶段采购:

第一阶段,供应商提交不带报价、能满足技术条件和质量性能指标要求的响应文件,从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的不同产品,编制下阶段谈判文件。

第二阶段,入围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最终产品和报价文件,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一)信息化项目中,应将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与定制开发软件分拆进行采购,其中,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一律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采购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设备,要优先选用国产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公安部限定了软件、硬件产品范围,但技术复杂、技术规格、质量性能无法精确确定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采购预算类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

(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达到比选规模数额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比选规模数额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四)新建工程类项目,应当成立专门工作组,履行甲方职责,其中大型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服务类项目

(一)服务类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审和系统维护、物业管理等提供智力、技术、管理、劳务服务的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二)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四)开标和评标、评审;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七)质疑和投诉处理;

(八)签订合同;

(九)项目具体实施;

(十)项目验收;

(十一)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十二)招标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一)项目责任部门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并在30—90天内完成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责任部门邀请相关专家、设计单位参与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报厅装备财务处备案,且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二)通用货物、专用货物、服务类项目的立项,由厅后勤保障中心集中统一报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三)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省公安厅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四)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由厅分管领导组织厅后勤保障中心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论证、评审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五)涉密项目立项应当经省级以上保密部门批准或执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

涉密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厅保密办、装备财务、审计、科信、监察及项目责任部门进行会审,报厅分管领导审定,由厅主要领导审批。

(六)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在15日内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责任部门提出资格性条件、商务要求、技术参数、采购方式、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等书面意见。

招标采购格式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送审计的,厅审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书面意见、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指向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并按规定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期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不得少于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询价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受理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报名投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和评标、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评标程序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评审程序规定执行。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书面委托,并提交采购人代表委托书。

(二)厅后勤保障中心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厅监察室委派人员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评审现场监督活动。

(三)评标、评审结果,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一)评标、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项目责任部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报厅领导审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不接受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金额为采购合同价款的10%。

第二十九条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废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失败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因重新招标采购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质疑和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的,由厅后勤保障中心会同项目责任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答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厅装备财务处负责组织厅后勤保障中心、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解释答疑,并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三)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省财政厅投诉的,由厅装备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

(一)厅后勤保障中心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制定不同类别项目招标采购格式化合同,其中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明确:

1.政府采购货物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的,由中标供应商交纳合同价款20%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合同全部价款。货物实际使用半年(不包括仓储、转运等所耗的时间),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供应商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退付质量保证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责任。

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已向公安部交纳质量保证金等情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2.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分标段验收合格并经厅审计处审核后,方可支付该标段工程价款,但在工程结算完成前,支付的总价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中标人交纳合同价款15%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人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退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服务的,应当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后,方可支付服务费。

按服务量计算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量,经验收合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支付相应服务费;所付服务费比率不得超过已提供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比率。

按服务时间计算的,根据服务期(年、月、日)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当期服务费。

(二)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三)采购合同价款1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安厅授权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1至10万元的,由厅分管领导签订;10万元及以上的,由厅主要领导签订。

(四)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厅装备财务处,由厅装备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履约记录。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

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收到项目责任部门验收申请函和完整资料后15天内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承担。

(一)通用项目、专用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责任部门实施。

(二)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由厅科信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责任部门配合。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由工程项目工作专班(基建办)实施。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采购工作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负责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小组成员集体签字后,报厅领导签署意见确认,并出具验收结算书。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供应商按照项目合同等文本的约定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供应商申请验收。

验收小组的验收记录和建议意见应当作为验收报告附件附后备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一)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算书和相关规定材料,办理采购项目结算。

采购项目分标段、分期次进行验收的,应当出具各标段、各期次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办理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手续。

(二)项目责任部门将发票、验收结算书以及相关规定材料送厅装备财务处,厅装备财务处复核、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三)采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的,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并加盖四川省公安厅公章后交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厅后勤保障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各项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并于采购结束后交厅档案馆保存。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符合省公安厅建设项目报送审计有关文件规定的,按预(概)算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待签合同、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结)算不同时段及相应限额要求,报厅审计处审核。对新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厅审计处实行旁站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省公安厅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参与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和参与项目前期有关方案编制、论证,以及评标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省公安厅采购项目和基建工程的投标、评标活动。

(一)恶意串通招标采购部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三)借用他人资质、名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低于其企业合理成本进行恶意低价竞标、抢标的;

(五)以向招标采购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六)参与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论证的专家,违反保密承诺,透露有关信息的;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违反评审工作有关纪律,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八)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签订合同的;

(九)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擅自将项目分包、转让或者化整为零转包给他人的;

(十)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

(十一)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经省财政厅等部门调查处理的不良行为,直接计入“黑名单”档案。

省公安厅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厅监察室调查处理;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公安厅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归档制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对在采购相关环节所作的工作均应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在采购结束后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格式化文书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厅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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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文件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 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财政部门。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或初审)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政府采购按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由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

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凭证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制度,货款采用统一支付办法。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中“预算资金”的支出金额,三日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部分)安排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暂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划拨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

主管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确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等,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单位将资金划拨主管单位,以便主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划拨财政部门。

采购工作结束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按采购资金的来源比例多退少补。采购预算出现节约或超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退还或补交。

第十五条 非驻宁省直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执行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购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会计账户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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