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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简介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省交通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关系,推动监理技术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提高监理水平,促进监理事业及相关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质高效地实现现代化交通建设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围绕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交通部以及省民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建设监理行业的法规及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定交通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准则和工作规范,并加以监督;受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组织监理、试验检测、定额造价、建设工程安全三类人员等相关业务培训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等具体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协助组织行业内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参与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协助组织并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保护会员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开展监理单位信誉、实力的调查评价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监理经验,推广先进监理管理技术;开展监理等专业业务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与合理化建议;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积极开拓与国际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协会办公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72号一楼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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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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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简介文献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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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以下带来关于中国交通建设监 理协会试验检测的会员管理,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的入会条件 拥护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从事监理业务及其它相关从事监理行业的单位均可入会。 申请单位应按协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监理 单位的章程、人员名册及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监理 评定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即可 成为会员。

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正式成立 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正式成立

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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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2014年12月10日,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在呼和浩特召开,标志着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内蒙古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明宏、内蒙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樊文太等领导共同为“内蒙古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揭牌。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切实可行的建设监理工作软件和硬件,加强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建设监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出版“江苏建设监理”刊物;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社会团体、监理单位、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建设监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对建设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长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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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简介

本协会宗旨: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会员和社会的关系。本协会将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我省建设监理事业而努力。

本协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330家,设有维权与自律委员会、行业发展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协会本着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办有会刊《江苏建设监理》,为会员单位提供经验交流、人才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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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监理协会简介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协会简介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缩写:CESA,简称:中工监协),是在国资委、住建部、发改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委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招标机构、中介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地方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登记注册。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行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推进工程企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管理水平,培育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为中国工程监理协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和活力。协会在相关部委领导、业界专家的关心指导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支持下,社会活动不断活跃,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迅速提升,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之家、桥梁纽带",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企业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已扩展到集体、民营等企业,会员企业的结构也从工程监理企业扩展到建筑设计、装饰、市政路桥、建筑安装等专业资质企业。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下设:行业发展部、勘察设计分会、装饰监理分会、专家委员会和信息交流中心等机构。监理协会聘请国内外业内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众的知名人士、专家担任顾问进行工作指导,推选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加入理事会,并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等协会职务,以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意义和作用。本会采取民主办会,企业为主;民主管理,企业监督;重大决策,集体决定;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握机遇,面向未来。以"开放办会、服务兴会"的原则,在有关领导的热情指导和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创新,为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 业务宗旨:促进行业发展、助推企业进步、搭建合作平台、提供价值服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1、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实施工程监理管理的先进理念、政策法规和经验;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监理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3、推广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开展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4、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5、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理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质项目的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 6、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呼声;7、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智力引进工作; 8、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建设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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